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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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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銀行業公

司治理實務

守則差異情

形 及 原 因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一、銀行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1.

銀行是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處理股東建議、疑義、糾紛及

訴訟事宜,並依程序實施

本行為兆豐金控

100

%持股之子公司,本行之經營管理、財務業務資訊及稽核管

理悉依其所訂之「兆豐金控子公司監理作業辦法」辦理。其對本行營運相關之

建議或疑義,可透過正式函文、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達,本行相關單位均

會依規定之內部作業程序轉知職司部門辦理或釋疑。

兆豐金控為本行唯一股東。若有股東糾紛及訴訟事宜,以由權責單位處理為原

則,但因案情複雜或其他特殊因素,非延聘律師無法處理者,由權責單位依本

行法律案件處理要點第

3

條規定,簽請法遵長核定後延聘律師處理。

符合「銀行

業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之規定

2.

銀行是否掌握實際控制銀行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

控制者

兆豐金控為本行唯一股東及最終控制者。

3.

銀行是否建立、執行與關係企業間之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

牆機制

本行與各關係企業間有關人員、資產、財務之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權責完全各

自獨立,並建置及執行嚴密之防火牆機制。

資訊安全方面:建置防止線上詐欺及偵防安全防護系統,並建立交易授權控

管及資訊檔案進入權限。

客戶資訊保密方面:經辦人員接觸、使用客戶資料,於客戶基本資料電腦登

/

解除時,均需經過授權方能執行,並建立事後監督機制,以確保授權之適

切性。另本行於官方網站揭露客戶資料保密措施,需於取得客戶同意書後始

得辦理共同行銷及資源交互運用;此外,本行與各子公司訂有客戶資料保密

協定,以維護客戶資料之機密性。

關係人交易方面:本行訂有經董事會核定通過之「辦理關係人交易準則」;

另並依照相關法令規定,針對利害關係人交易及防範內線交易,建立關係人

資料檔案,定期陳報關係人交易餘額予兆豐金控母公司,由其揭露相關資訊

並陳報主管機關。

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1.

銀行除依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外,是否自

願設置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本行為兆豐金控

100%

持股之子公司,其設置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本行在加入兆

豐金控後,股票已下市買賣,故並無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強制規定;加以本

行相關薪酬訂定、調整均需呈報兆豐金控核准,故本行並未再另行設置之。

兆豐金控已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另依金管會規定屬金融控股公司持股

100%

者,得自行依法選擇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本行係採行監察人制度。本行

監察人得隨時與銀行員工、內部稽核主管及股東溝通,並不定期召開監察人會

議,必要時得請會計師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