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Annual Report 2015
106
(2)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本行之資本公積明細如下: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股本溢價
$
31,495,952 $
15,773,788
合併溢價
30,109,277
30,109,277
權益法認列
375,908
376,539
股份基礎給付
(
註
)
238,403
238,403
合
計
$
62,219,540 $
46,498,007
註:股份基礎給付係包含子公司。
3.
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
(1)
法定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除彌補公司虧損及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外,不得使用之,惟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
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截至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本行法定盈餘公積分
別為
$66,275,324
仟元及
$58,483,334
仟元。
(2)
特別盈餘公積
首次採用
IFRSs
時,依民國
101
年
4
月
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2865
號函規定,應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
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
(
利益
)
,轉入保留盈餘部分,分別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所提列之特別盈餘
公積,本行於嗣後使用、處分或重分類相關資產時,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分派盈餘。前述相關資
產若為投資性不動產時,屬土地部分於處分或重分類時迴轉;屬土地以外之部分,於使用期間逐期迴轉,處分時則
以攤提後餘額迴轉。截至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本行特別盈餘公積餘額分別為
$3,845,354
仟元及
$3,822,741
仟元。另本行分派盈餘時,依法令規定應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自當期損益與前期
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始得分派,嗣後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餘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
(
二十三
)
盈餘分配與股利政策
1.
本行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應先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實
際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次就其餘額
(
含依法可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
)
提列員工紅利百分之二‧四,剩餘部分連同以前
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擬具盈餘分配議案,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或保留之。
惟依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公司法修訂後之規定,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員工紅利已
不屬於盈餘分配項目。有關本行配合修改公司章程之資訊,請詳附註六
(
三十一
)
說明。
2.
法定盈餘公積除彌補公司虧損及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外,不得使用之,惟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
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
25%
為限。
3.
本行若分配屬於民國
87
年度
(
含
)
以後未分配盈餘時,除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股東外,其餘股東可按股利分配日之
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可獲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皆為民國
87
年度
(
含
)
以後之未分配盈餘。
4.
本行分別於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及
103
年
5
月
9
日經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決議通過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度盈餘分派案
如下:
103
年度
102
年度
法定盈餘公積
$
7,791,990 $
5,641,811
特別盈餘公積
(
註
)
25,253
40,081
現金股利
(
每股股利皆為
1.44
元及
1.45
元
)
11,088,000
11,165,000
$
18,905,243 $
16,846,892
註: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度本行依附註六
(
二十二
)3.(2)
所述有關特別盈餘公積之函令規定,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金額分別
為
$2,640
仟元及
$214,773
仟元。
上述有關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決議盈餘分派情形,請至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查詢。
5.
本行於民國
105
年
3
月
25
日經董事會通過擬議之民國
104
年度盈餘分派案如下:
104
年度
法定盈餘公積
$
7,712,534
特別盈餘公積
28,478
現金股利
(
每股股利為
1.50
元
)
12,804,350
$
20,545,362
6.
有關員工紅利
(
酬勞
)
資訊,請詳附註六
(
三十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