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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2016
財
務
狀
況
及
財
務
績
效
之
檢
討
分
析
與
風
險
管
理
事
項
5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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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風險別
應計提資本
利率風險
1,773,618
權益證券風險
533,947
外匯風險
563,091
商品風險
0
合 計
2,87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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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內 容
1.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與流
程
(1)
策略:
依董事會核定之風險管理目標,監控全行流動性風險限額。
依本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準則」及「流動性風險管理作業要點」等規定,落實流動性風險
管理,以確保本行支付能力。
定期執行壓力測試,確保本行內部經營或外在金融環境遭遇劇烈衝擊時,無論目前或未來
任何情況下,本行之流動性資金足以因應資產增加或履行到期義務所需,俾使本行能永續
經營。
(2)
流程:
依「流動性風險管理準則」及「流動性風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財務部應逐日控管國
內單位新臺幣及外幣之日中流動性部位及風險,依中央銀行規定提存存款準備金及維持流
動準備,並就日常資金流量及市場狀況之變動,調整其流動性缺口,以確保適當之流動性;
海外分行應同時遵守母國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持有適當之流動資產,以維持足夠之
流動性。
風險控管處控管
(1)
流動性覆蓋比率
(2)
新臺幣及外幣負債佔負債總額
5%
以上之各幣別流動
性缺口比率及流動準備比率,並定期檢視是否符規,提報資金審議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
會及董事會。
風險控管處對個別機構特定事件危機或整體市場環境危機,分別設定壓力情境。設定壓力
情境時,考量日中流動性風險、擔保品融資成數變化,及客戶或交易對手發生流動性短缺
而違約時,對流動性部位之衝擊,定期進行壓力測試,其測試結果陳報資金審議委員會、
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及董事會。
2.
流動性風險管理組織與架
構
(1)
董事會為本行最高流動性風險監督單位,核定風險策略及限額。
(2)
財務部為管理流動性風險之執行單位。
(3)
風險控管處為監督單位,負責監控各項風險限額及定期檢視執行單位執行過程之妥適性,並定
期向資金審議委員會、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及董事會提報流動性風險之監控情形。
3.
流動性風險報告與衡量系
統之範圍與特點
(1)
本行流動性風險報告內容主要為估算各項業務未來現金流量對本行資金調度之影響,並將現金
流量缺口或比例控制在可容忍的風險限額內。
(2)
當流動性警示指標到達警示點時,風險控管處應立即呈報資金審議委員會主席,並於資金審議
委員會議中報告;若達啟動應變計畫標準時,應立即建請資金審議委員會主席召開臨時會議,
審議流動性應變計畫,並送請總經理核定後實施。計畫核定後,財務部應立即執行流動性應變
計畫,風險控管處則依據計畫要求海外分行配合,以彌平資金缺口。
(3)
本行定期執行壓力測試,從現金流量、流動性部位、償還變現能力等觀點加以分析,測試結果
如不符預期時,在較輕微流動性缺口狀況下,於期限內調整資金結構以為因應。如遇流動性缺
口較大,或在市場籌措短期資金可能有困難時,即啟動資金緊急應變計畫,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之衝擊。
4.
流動性風險避險或風險抵
減之政策,以及監控規避
與風險抵減工具持續有效
性之策略與流程
為因應發生存款異常提領、資金鉅額流失或其他流動性嚴重不足等流動性危機,本行已訂定流動性
緊急應變計畫,以彌平資金缺口,降低流動性風險,維持全行正常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