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財
務
狀
況
及
財
務
績
效
之
檢
討
分
析
與
風
險
管
理
事
項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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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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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原因
標的金額
訴訟
開始日期
主要涉訟
當事人
目前處理情形
本行前董事長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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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經理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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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任職期間
對於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
(
簡稱
NYDFS)
檢查
報告所列應改善事項之未積極處置及回應,導致本
行於
105
年
8
月
19
日與
NYDFS
簽署合意令支付
美金
1
億
8000
萬元
(
折合新臺幣
57
億
5195
萬
3509
元
)
之罰款,並因此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本行未
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
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
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新臺幣
1,000
萬元
罰鍰,本行董事會於
105
年
9
月
23
日決議對蔡
Œ
Œ
及吳
ŒŒ
二人求償。
新臺幣
5,761,953
仟元
105.09.30
蔡
ŒŒ
吳
ŒŒ
本行已委請律師於
105
年
9
月
30
日向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
民事訴訟對前董事長
蔡
ŒŒ
、前總經理吳
Œ
Œ
二人求償新臺幣
57
億
6195
萬
3509
元,
並聲請假扣押其財
產,現已由法院審理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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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本行依據經濟成長率、產業景氣的變動、金融競爭的環境等各項因素,訂定本行經營方針,並依據市場
的狀況調整經營策略,以維持本行各項業務的競爭力與機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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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設有客戶申訴專線,以公正合理的態度處理客戶抱怨事件,改善本行服務品質,維護本行良好的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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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設有法令遵循主管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遵守法令項目自評,以加強同仁對於相關業務法令之瞭解,落
實各項法令之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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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訂有「災害
(
危機
)
應變防救作業要點」,明確規範災害緊急應變防救任務編組與職掌、權責劃分、緊急通
報程序與應變處理指導方針。遇緊急事件發生時,依事件應處理層級分級啟動危機處理作業機制,並由緊急應變小組
負責緊急事故之處理與指揮,各相關單位於緊急事件發生至落幕期間,應持續收集及追蹤有關報導及外界反應以提供
決策主管判析;並於事件發生後三日內撰寫書面報告,發言人或公關部門於緊急事件發生時,並應適時對外發表聲明
或聯繫媒體進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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