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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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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原因

標的金額

訴訟

開始日期

主要涉訟

當事人

目前處理情形

本行前董事長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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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經理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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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任職期間

對於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

(

簡稱

NYDFS)

檢查

報告所列應改善事項之未積極處置及回應,導致本

行於

105

8

19

日與

NYDFS

簽署合意令支付

美金

1

8000

萬元

(

折合新臺幣

57

5195

3509

)

之罰款,並因此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本行未

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

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1

項規定,依

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新臺幣

1,000

萬元

罰鍰,本行董事會於

105

9

23

日決議對蔡

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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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吳

ŒŒ

二人求償。

新臺幣

5,761,953

仟元

10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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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已委請律師於

105

9

30

日向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

民事訴訟對前董事長

ŒŒ

、前總經理吳

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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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求償新臺幣

57

6195

3509

元,

並聲請假扣押其財

產,現已由法院審理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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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本行依據經濟成長率、產業景氣的變動、金融競爭的環境等各項因素,訂定本行經營方針,並依據市場

的狀況調整經營策略,以維持本行各項業務的競爭力與機動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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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設有客戶申訴專線,以公正合理的態度處理客戶抱怨事件,改善本行服務品質,維護本行良好的商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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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設有法令遵循主管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遵守法令項目自評,以加強同仁對於相關業務法令之瞭解,落

實各項法令之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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ט

本公司訂有「災害

(

危機

)

應變防救作業要點」,明確規範災害緊急應變防救任務編組與職掌、權責劃分、緊急通

報程序與應變處理指導方針。遇緊急事件發生時,依事件應處理層級分級啟動危機處理作業機制,並由緊急應變小組

負責緊急事故之處理與指揮,各相關單位於緊急事件發生至落幕期間,應持續收集及追蹤有關報導及外界反應以提供

決策主管判析;並於事件發生後三日內撰寫書面報告,發言人或公關部門於緊急事件發生時,並應適時對外發表聲明

或聯繫媒體進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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