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Annual Report 2016
財
務
狀
況
及
財
務
績
效
之
檢
討
分
析
與
風
險
管
理
事
項
162
項 目
內 容
3.
信用風險報告與衡量系統之
範圍與特點(續)
(5)
異常通報機制:營業單位若發生授信、投資客戶營運異常、財務困難週轉
不靈或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營運的突發重大事件時,即時透過業務主管單位
向高階管理階層通報,並透過風險控管處向兆豐金控報告,以掌握相關資
訊,並適時採取必要的措施。
(6)
資產評估:業務主管單位對各類授信資產、投資、其他資產及或有資產,
依本行轉銷呆帳、提列準備、呆帳回收等歷史損失經驗、目前逾放比率、
催理情形與主管機關規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等,評估可能產生之損失,
並提列備抵呆帳或累積減損。
4.
信用風險避險或風險抵減之
政策,以及監控規避與風險
抵減工具持續有效性之策略
與流程
經由審慎之徵審作業與覆審機制,充分瞭解客戶財務、營運狀況並採取下列因
應對策:
(1)
授信案件或交易違約機率高,且預期損失嚴重性大時,如客戶為新成立公
司、信用評等偏低且授信/交易之風險高於收益,則不予承做。
(2)
授信案件或交易違約機率低,但預期損失嚴重性大時,以追隨交易行為授
信、應收帳款融資等方式承做,並加強存匯往來、掌握金流,以進一步降
低風險;另大額授信、購屋貸款等,可徵提擔保品、保證人,或以聯貸方
式承做,或於承做後採於次級市場讓售債權,或採債權證券化出售等方
式,俾降低/轉嫁風險。
(3)
授信案件或交易違約機率高,但預期損失嚴重性小時,則與授信戶或交易
對手協議訂定財務比率限制、禁止出售資產或設定抵押權等條款,以管控
授信戶或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4)
授信案件或交易違約機率低,預期損失嚴重性小時,經評估利潤大於所承
擔之風險,則承做該項業務。
(5)
對於有價證券、不動產等擔保品,定期監控個案擔保品價值與授信金額之
比率;對於保證人信用狀況,則透過授信覆審等制度監控,以確保風險抵
減工具之有效性。
5.
法定資本計提所採行之方法
(1)
本行信用風險目前採用標準法計提法定資本。
(2)
為將風險數量化,俾有效衡量風險、精進業務管理,本行已逐步建置信用
評等模型,並將與違約機率連結之內部評等機制導入徵授信流程,朝信用
風險內部評等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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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暴險類型
風險抵減後暴險額
應計提資本
主權國家
651,608,165
579,224
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
332,518
5,320
銀行(含多邊開發銀行)
409,301,505
11,848,232
企業(含證券及保險公司)
1,469,931,331
100,920,067
零售債權
220,663,821
14,755,872
住宅用不動產
243,754,095
12,256,089
權益證券投資
15,137,735
4,333,185
其他資產
34,261,971
1,793,223
合 計
3,044,991,141
146,491,213
註:應計提資本為風險抵減後暴險額乘上風險權數及法定最低資本適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