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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119

(2)

民國

105

年及

104

12

31

日,本行之資本公積明細如下:

105

12

31

104

12

31

股本溢價

$

31,495,952 $

31,495,952

合併溢價

30,109,277

30,109,277

權益法認列

375,908

375,908

股份基礎給付

(

)

238,403

238,403

$

62,219,540 $

62,219,540

註:股份基礎給付係包含子公司。

3.

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

(1)

法定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除彌補公司虧損及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外,不得使用之,惟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

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截至民國

105

年及

104

12

31

日,本行法定盈餘公積分

別為

$73,987,859

仟元及

$66,275,325

仟元。

(2)

特別盈餘公積

首次採用

IFRSs

時,依民國

101

4

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2865

號函規定,應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

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

(

利益

)

,轉入保留盈餘部分,分別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所提列之特別盈餘

公積,本行於嗣後使用、處分或重分類相關資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分派盈餘。截至民國

105

年及

104

12

31

日,本行特別盈餘公積餘額分別為

$3,873,832

仟元及

$3,845,354

仟元。另本行分派盈餘

時,依法令規定應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自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

餘公積始得分派,嗣後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餘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

依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1510

號令,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保障本國銀行從業人員之權益,公開發行銀行應於分派

民國

105

107

會計年度盈餘時,以稅後淨利

0.5%

1%

範圍內,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公開發行銀行自民國

106

會計年度起,得就金融科技發展所產生之員工轉職或安置支出之相同數額,自上開特別盈餘公積餘額範圍內迴轉。

(

二十三

)

盈餘分配與股利政策

1.

本行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應先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實

際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剩餘部分連同以前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

紅利或保留之。

2.

法定盈餘公積除彌補公司虧損及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外,不得使用之,惟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

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

25%

之部分為限。

3.

本行若分配屬於民國

87

年度

(

)

以後未分配盈餘時,除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股東外,其餘股東可按股利分配日之

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可獲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

民國

105

年及

104

12

31

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皆為民國

87

年度

(

)

以後之未分配盈餘。

4.

本行分別於民國

105

5

13

日及

104

4

24

日經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決議通過民國

104

年度及

103

年度盈餘分配

案如下:

104

年度

103

年度

法定盈餘公積

$

7,712,534 $

7,791,990

特別盈餘公積

28,478

25,253

現金股利

(

每股股利皆為

1.50

元及

1.44

)

12,804,350

11,088,000

$

20,545,362 $

18,905,243

上述有關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決議盈餘分派情形,請至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查詢。

5.

本行於民國

106

3

24

日經董事會通過擬議之民國

105

年度盈餘分派案如下:

105

年度

法定盈餘公積

$

5,702,988

特別盈餘公積

126,223

現金股利

(

每股股利為

1.5

)

12,804,350

$

18,633,561

6.

有關員工酬勞資訊,請詳附註六

(

三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