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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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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

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衡量,並加計取得或發行之交易成本,於除列時認列處分損益。無活絡市場之

債券投資係以利息法攤銷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b.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係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投資,或與此種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

之衍生工具,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

2.

金融負債

本行及子行所持有之金融負債包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及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包含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及於原始認列時被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如金融負債發生之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或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之一部分,且有證據

顯示其近期實際經營模式為短期獲利者,被分類為持有供交易目的。衍生工具亦被分類為持有供交易目的,但衍生工具

若為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有效之避險工具者除外。以交易為目的之金融負債亦包括放空之賣方須交付所借入金融資

產之義務。上述之金融負債於本合併資產負債表帳列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於原始認列時,指定部分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該選擇係不得撤銷,當公允價值選項被採用時,包含主契約

及嵌入式衍生工具之債務工具無須分別認列。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及於原始認列時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之變動帳列於合併綜合損

益表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科目下。

(2)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凡未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皆屬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3.

公允價值之決定

請詳附註七、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及等級資訊說明。

4.

金融工具之除列

本行及子行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將除列金融資產:

(1)

收取來自金融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之權利失效。

(2)

移轉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且業已移轉

融資產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及報酬。

(3)

移轉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惟未保留對金融資產之控制。

本行及子行於合約所載之義務履行、取消或到期時,除列金融負債。

當本行及子行承作證券借貸交易或將債券或股票供做附買回條件交易之擔保品時,並不除列該金融資產,因金融資產幾乎所

有之所有權風險及報酬仍保留在本行及子行。

(

)

金融資產及負債之互抵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僅於符合

(1)

目前具備法律上可執行之權利以抵銷已認列金額,及

(2)

意圖以淨額基礎交割,或同時實現資產

及清償負債時,才得將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互抵,並於合併資產負債表以淨額表達。

(

)

金融資產之減損評估、提列及迴轉

1.

本行及子行單一或一組金融資產,僅於存在客觀證據顯示原始認列後已發生影響金融資產估計未來現金流量之損失事件時,

始發生減損並認列減損損失。

2.

本行及子行用以決定是否存在減損損失之客觀證據的政策如下:

(1)

發行人或債務人之重大財務困難;

(2)

違約,諸如利息或本金支付之延滯或不償付;

(3)

本行及子行因與債務人財務困難相關之經濟或法律理由,給予債務人原不可能考量之讓步;

(4)

債務人將進入破產或其他財務重整之可能性大增;

(5)

由於財務困難而使該金融資產之活絡市場消失;

(6)

可觀察到之資料顯示,一組金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於該等資產原始認列後發生可衡量之減少,雖然該減少尚無法

認定係屬該組中之某個別金融資產,該等資料包括該組金融資產之債務人償付狀況之不利變化,或與該組金融資產中資

產違約有關之全國性或區域性經濟情況;

(7)

發行人所處營運之技術、市場、經濟或法令環境中所發生具不利影響之重大改變的資訊,且該證據顯示可能無法收回該

權益投資之投資成本;或

(8)

權益工具投資之公允價值大幅或持久性下跌至低於成本。

(9)

其他依本行及子行內部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