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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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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承受擔保品

承受擔保品按承受價格入帳,期末以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孰低者衡量。

(

十五

)

非金融資產減損

本行及子行於資產負債表日針對有減損跡象之資產,估計其可回收金額,當可回收金額低於其帳面價值時,則認列減損損失。

可回收金額係指一項資產之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或其使用價值,兩者較高者。當以前年度認列資產減損之情況不存在時,則

迴轉減損損失,惟迴轉減損損失而增加之資產帳面金額,不超過該資產若未認列減損損失情況下減除折舊或攤銷後之帳面金

額。

(

十六

)

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

於達到下列所有條件時,本行及子行始認列負債準備:

1.

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現時義務

(

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

)

2.

於清償義務時,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及

3.

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

若有數個相似之義務,在決定須流出資源以清償之可能性時,按該類義務整體考量。雖然任何一項義務經濟資源流出之可能

性可能很小,但就整體而言,很有可能需要流出一些資源以清償該類義務,則認列負債準備。

負債準備係以清償義務預期所要求支出之現值續後衡量。折現率使用稅前折現率,並適時調整以反映目前市場對貨幣時間價

值之評估,以及負債特定之風險。

或有負債係指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可能義務,其存在與否僅能由一個或多個未能完全由本行及子行所控制之不確定未來事件

之發生或不發生加以證實;或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現時義務,但非很有可能需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義務或該義務無

法可靠衡量者。本行及子行不認列或有負債,而係依規定作適當之揭露。

或有資產係指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可能資產,其存在與否僅能由一個或多個未能完全由本行及子行所控制之不確定未來事件

之發生或不發生加以證實。本行及子行不認列或有資產,當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時,則依規定作適當之揭露。

(

十七

)

財務保證合約

財務保證合約係指本行及子行於特定債務人到期無法依原始或修訂後之債務工具條款償還時,必須支付特定金額,以彌補持

有人損失之合約。

本行及子行於保證提供日依財務保證合約之公允價值原始認列。本行及子行所發行之財務保證合約,皆於合約簽訂時即收取

符合常規交易之手續費,故財務保證合約簽約日之公允價值為收取之手續費收入。預收之手續費收入認列為遞延項目,並於

合約期間依直線法攤銷認列損益。

本行及子行後續按下列孰高者衡量所發行之財務保證合約:

1.

依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

37

號決定之金額;及

2.

原始認列金額減除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18

號「收入」認列之累計攤銷數。

財務保證合約負債準備金額之最佳估計方式係根據類似交易之經驗及歷史損失數據,並加上管理階層之判斷。

因財務保證合約所認列之負債增加數,認列於「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項下。

上述保證責任準備之評估另行參照金管會發佈「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評估。

(

十八

)

員工福利

1.

短期員工福利

本行及子行於員工提供勞務期間,對未來需支付短期非折現之福利金額認列為當期費用。

2.

員工優惠存款福利

本行提供員工優惠存款,其類型包括支付現職員工定額優惠存款以及支付退休員工及現職員工退休後定額優惠存款。該等

優惠存款之利率與市場利率之差異,係屬於員工福利之範疇。

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支付現職員工優惠存款之部分,係依應計基礎每月計息,該等優惠存款之利率與

市場利率之差額,帳列「員工福利費用」項下。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與員工約定之退休

後優惠存款利率超過一般市場利率所產生之超額利息,於員工退休時,應即適用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確

定福利計畫之規定予以精算,惟精算假設各項參數若主管機關有相關規定,則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3.

離職福利

離職福利係於正常退休日前終止對員工之聘僱或當員工決定接受公司之福利邀約以換取聘僱之終止而提供之福利。本行及

子行係於不再能撤銷離職福利之要約或於認列相關重組成本之孰早者時認列費用。

不預期在資產負債表日後

12

個月內全部清償之福利應予以折現。

4.

退職後福利

本行及子行退休金辦法包含確定提撥計畫及確定福利計畫兩種。本行及子行於海外當地人員則按所在國政府有關法令採確

定提撥退休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