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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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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臺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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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行

)

前身為中國銀行,於民國

60

12

17

日依據總統公佈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條例」

(

已於民國

94

12

月廢止

)

及有關法令正式改組。民國

91

12

31

日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股份轉換而為兆豐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並終止上市買賣。為擴大經營規模,強化市場占有率,本行以民國

95

8

21

為基準日吸收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交通銀行

)

並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

以下簡稱兆豐金控

)

持有本行

100%

股數,為本行之最終母公司。

(

)

本行經營之業務為:

(1)

依銀行法商業銀行章規定之業務;

(2)

國際匯兌及有關業務;

(3)

進出口貸款及保證業務;

(4)

其他與國際

貿易發展有關之金融業務;

(5)

辦理信託業務;

(6)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7)

辦理中長期開發性放款、保證等授信業務;

(8)

參加投資創導性及創業投資之事業;

(9)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

)

本行總管理處綜理全行事務及業務,並在國內外各重要地區設立分行,藉以推廣各項業務。本行依法註冊並設立於中華民國。

截至民國

104

12

31

日止,本行設有國內分行

107

(

不含總處營業單位

)

、國外分行

22

家、國外支行

5

家及國外代表處

4

處。

(

)

本行信託部辦理銀行法規定之信託投資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營業。

(

)

截至民國

104

年及

103

12

31

日止,本行及子行之員工人數分別為

5,647

人及

5,6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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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併財務報告已於民國

105

3

25

日經董事會通過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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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認可之新發佈、修正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依據金管會民國

103

4

3

日金管證審第

1030010325

號令,本行應自民國

104

年起全面採用經金管會認可並發佈生效之

2013

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不包含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

)

及民國

104

年起適用之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

(

以下統稱「

2013

年版

IFRSs

)

編製財務報告,本行及子行適用上述

2013

年版

IFRSs

之影響如下:

1.

國際會計準則第

19

號「員工福利」

該準則主要修正以淨確定福利負債

(

資產

)

乘以折現率決定淨利息,並用其取代準則修正前之利息成本及計畫資產之預期報酬;

刪除精算損益得採「緩衝區法」或發生時一次列入損益之會計政策選擇,並規定精算損益應於發生時列入其他綜合損益;前

期服務成本應於發生時認列為損益,不再於符合既得條件前之平均期間內按直線法分攤認列為費用;企業係於不再能撤銷離

職福利之要約或於認列相關重組成本之孰早者認列離職福利,而非僅於已明確承諾相關離職事件時,始應認列離職福利為負

債及費用等。此外增加確定福利計畫之揭露規定。

本行將未認列之前期服務成本全數認列,於民國

103

1

1

日調增員工福利負債準備

$353,922

仟元、遞延所得稅資產

$60,167

仟元及調減保留盈餘

$293,755

仟元;民國

103

12

31

日調增員工福利負債準備

$332,980

仟元、遞延所得稅資

$56,607

仟元及調減保留盈餘

$276,373

元。

民國

103

年度調減營業費用

$20,942

仟元及調增所得稅費用

$3,560

仟元,前述之相關追溯調整並無影響民國

103

年度之每

股盈餘。

2.

國際會計準則第

1

號「財務報表之表達」

該準則修正其他綜合損益之表達方式,將列示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項目依性質分類為「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及「後續將重分

類至損益」兩類別。該修正同時規定以稅前金額列示之其他綜合損益項目,其相關稅額應隨前述兩類別予以單獨列示。本行

及子行依該準則改變綜合損益表之表達方式。

3.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3

號「公允價值衡量」

該準則定義公允價值為:於衡量日,市場參與者間在有秩序之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取或移轉負債所須支付之價格。建立公

允價值衡量之架構,須以市場參與者之觀點;對於非金融資產之衡量須基於最高及最佳使用狀態;並規範公允價值衡量相關

揭露。經評估該準則對本行及子行財務狀況與經營結果無重大影響,並依規定增加公允價值衡量相關揭露。

4.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2

號「對其他個體之權益之揭露」

該準則整合各號準則對企業所持有子公司、聯合協議、關聯企業及未納入合併報表之結構型個體之權益之揭露規定,並要求

揭露相關資訊。本行及子行依該準則增加相關資訊之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