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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7

號之修正「揭露

-

金融資產之移轉」

該修正要求對所有於報導日存在之未除列之已移轉金融資產及對已移轉資產之任何持續參與提供額外之量化及質性揭露。

經評估該修正使本行及子行增加對已移轉金融資產之量化及質性揭露。

6.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7

號之修正「揭露

-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互抵」

該修正要求對企業於報導日應揭露使其財務報表使用者能評估淨額交割約定對企業財務狀況之影響或潛在影響之資訊。此等

揭露亦適用於受可執行淨額交割總約定或類似協議規範之已認列之金融工具(無論該等工具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32

號規

定之互抵

)

該修正使本行增加對可執行淨額交割總約定或類似協議規範之已認列金融工具之量化及質性揭露。

(

)

尚未採用金管會認可之新發佈、修正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無。

(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發佈但尚未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下表彙列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發佈但尚未納入金管會認可

2013

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新發佈、修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

新發佈

/

修正

/

修訂

/

準則及解釋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佈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

民國

107

1

1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之修正「投資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

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待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決定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第

12

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之修正「投資個體:合併例外

之適用」

民國

105

1

1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1

號之修正「收購聯合營運權益之會計處理」

民國

105

1

1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4

號「管制遞延帳戶」

民國

105

1

1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5

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民國

107

1

1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6

號「租賃」

民國

108

1

1

國際會計準則第

1

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民國

105

1

1

國際會計準則第

7

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民國

106

1

1

國際會計準則第

12

號之修正「未實現損失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

民國

106

1

1

國際會計準則第

16

號及第

38

號之修正「折舊及攤銷可接受方法之釐清」

民國

105

1

1

國際會計準則第

16

號及第

41

號之修正「農業:生產性植物」

民國

105

1

1

國際會計準則第

19

號之修正「確定福利計畫:員工提撥」

民國

103

7

1

國際會計準則第

27

號之修正「單獨財務報表下之權益法」

民國

105

1

1

國際會計準則第

36

號之修正「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露」

民國

103

1

1

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之修正「衍生工具之合約更替及避險會計之繼續」

民國

103

1

1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

21

號「公課」

民國

103

1

1

2010-2012

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

103

7

1

2011-2013

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

103

7

1

2012-2014

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

105

1

1

本行及子行現正持續評估上述準則及解釋對本行及子行財務狀況與經營結果之影響,相關影響待評估完成時予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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ඉ̝ຉᓁᄲ

本合併財務報告所採用之重大會計政策、遵循聲明、編製基礎、合併財務報表彙編原則說明如下。除另有說明外,此等政策在所有

報導期間一致地適用。

(

)

遵循聲明

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依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

下簡稱

IFRSs)

編製。

(

)

編製基礎

本合併財務報告除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衍生工具)、按退休基金資產減除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淨額認

列之確定福利負債、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外,其餘係按照歷史成本編製。

本行及子行對於費用之分析係依費用之性質分類。

在按照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必須依其專業之判斷做出若干重大之會計估計,並決定會

計政策。假設之改變可能會導致財務報告產生重大之影響。本行及子行之管理階層相信本合併財務報告所使用之假設係為適當。

涉及高度判斷或高度複雜之事項,或對本合併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判斷及估計不確性來源,請參閱附註五之說明。

(

)

合併財務報告彙編原則

1.

本行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係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本行及子行財務報表中之類似資產、負債、收益及費損

科目予以加總且與子行業主權益業已做必要之沖銷,且本行及子行財務報告,係以相同之報導日期編製。本合併財務報告科

目未區分流動及非流動,係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本行及子行之合併財務報告係包含母公司、所有合併子行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度之財務資訊。

子行係指本行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半數之表決權,且對其有控制能力,並具主導該子行之財務及營運政策之權力,以從其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