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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附條件票券及債券交易
承作債票券屬附買回、附賣回條件交易者,其交易按融資法處理,在賣出、買入日期及約定買回、賣回日期間按權責發生基礎
認列利息支出及利息收入,並在賣出、買入日期認列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及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
七
)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
本行及子行所有金融資產及負債包含衍生工具,皆依據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認列於合併資產負債表,且依
所屬之分類衡量。
1.
金融資產
本行及子行所有之金融資產皆適用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四類。
(1)
慣例交易
依交易慣例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應採用交易日會計或交割日會計處理。同類金融資產購買及出售之處理方法一致採
用。本行及子行所持有金融資產之類別及會計分類,皆採交易日會計。
(2)
放款及應收款
指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非衍生金融資產。
放款及應收款包括原始產生者及非原始產生者。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係指本行及子行直接提供金錢、商品或勞務予
債務人所產生者。非原始產生者係指原始產生者以外之放款及應收款。
放款及應收款之原始認列公允價值通常為交易價格,以該公允價值加計重大交易成本、支付或收取之重大手續費、折溢
價等因素為入帳基礎,並依相關規定按有效利率法作後續衡量。惟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若折現
之影響不大者,得以放款及應收款原始之金額衡量。
放款及應收款所產生之利息收入認列於「利息收入」項下。若有已減損之客觀證據,則認列減損損失,該減損損失產生
之備抵科目視為金融資產帳面金額之減項,並認列為「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項下。
(3)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若本行及子行持有金融資產之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回、投資組合為短期獲利操作模式、或屬衍生工具者,應分
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衡量。
本行及子行於原始認列時仍可將金融資產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其指定係為:
a.
係混合
(
結合
)
合約;或
b.
可消除或重大減少衡量或認列不一致;或
c.
係依書面之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以公允價值基礎管理並評估其績效之投資。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於原始認列時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之變動帳列
於合併綜合損益表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科目下。
(4)
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
係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本行及子行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惟
屬放款及應收款、指定為備供出售、本行及子行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者,不得歸類為
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利息收入認列於「利息收入」項下。若有金融資產已減損之客觀證據,則認列減損損
失,該減損損失視為金融資產帳面金額之減項,並認列於「資產減損損失」項下。
(5)
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
係經指定為備供出售,或非屬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放款及應收款等類別之非
衍生金融資產。屬權益及債務性質之投資,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衡量,並加計取得或發行之交易成本。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以公允價值衡量且其價值變動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累積未實現利益或損失於金融資產除列時,列
入當期損益。
若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存有減損客觀證據時,則認列減損損失,若該金融資產尚未除列,先前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之累計評
價損失仍應作重分類自權益調整為損益。屬權益工具之減損損失不得透過損益迴轉,任何後續公允價值增加數均認列為其
他綜合損益;屬債務商品之減損減少金額若能客觀地與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項相連結,則予以迴轉並認列為當期損益。
無活絡市場報價之權益工具投資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衡量,並加計取得或發行之交易成本,於資產負
債表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其公允價值能可靠衡量:
(a)
該工具之公允價值合理估計數之變異區間並非重大,或
(b)
區
間內各估計數之機率能合理評估,並用以估計公允價值。
(6)
其他金融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包括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非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買入匯款及以成本衡量等之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