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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市上櫃公

司企業社會責

任實務守則差

異情形及原因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

)

對產品與服務之行銷與標示,銀行是否遵循相關法規及國際

準則

本行提供商品或服務,交易時均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各項金融相關法規,充

分了解客戶專業知識、交易經驗、投資需求、風險承受度及財力等因素後,提

供適當商品,並充分揭露各項商品之重要內容及風險。

為保護投資人,本行理財產品上架前須通過相關委員會之審查;另本行依照投

信投顧公會規定,訂有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表,亦對客戶投資屬性進行評估,

以協助投資人了解自我風險承受度。另依據主管機關

KYP

之規定,訂有境外基

金上架後定期評估作業程序,妥適保護投資人權益。

為維護客戶權益,財富管理業務有關之商品及服務廣告或宣傳,均依主管機關

規定,經業務主管及法令遵循主管審核,確認內容及標示無不當、不實陳述、

誤導客戶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如有涉及其他相關權責部門,須經簽會核准

後始得對外散發、使用。此外,登載於本行網站或營業處所之海報、廣告及手

冊等宣傳方式,亦均須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揭露必要資訊。

為避免銷售紛爭,自

96.12.28

起,針對金額較大或經商品檢核符合特定條件之

交易實施電話

Reconfirm

機制,由本行財富管理處同仁以電話錄音方式與客戶確

認交易。另外自

102.6.26

起,針對自然人行外收件交易,由各分行理財主管以

電話錄音方式與客戶確認交易。

無差異

(

)

銀行與供應商來往前,是否評估供應商過去有無影響環境與

社會之紀錄

為確保交易廠商為誠信經營者,本行進行公開採購前,均會透過經濟部網站查

詢交易對手之經營現況,或要求其提供報稅資料以資證明;針對新臺幣

100

萬元

以上之採購案,皆請承包商簽署「廠商社會責任政策聲明書」,作為評估供應商

之重要標準之一。

(

)

銀行與其主要供應商之契約是否包含供應商如涉及違反其

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且對環境與社會有顯著影響時,得隨時

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本行於採購合約中明列:「供應商如涉及違反社會責任政策聲明書所記載事項,

且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造成顯著影響時,經本公司認定違反事實明

確,本公司得以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四、加強資訊揭露

銀行是否於其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等處揭露具攸關性及可

靠性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設有專屬網

(http://www.icbcfoundation.org.tw)

揭露運作及贊助活動內容。

本行於官方網站法定公開揭露事項專區內列載有「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情形」供

瀏覽點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