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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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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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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估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上市上櫃
公司誠信經
營守則差異
情形及原因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一、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方案
(
一
)
銀行是否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作法,
以及董事會與管理階層積極落實經營政策之承諾
?
本行係兆豐金控
100%
持有之子公司,兆豐金控已訂定「誠信經營守則」,其中
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及作法,並要求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經營政策之
承諾。依其規定,本行悉參照適用該守則,執行相關誠信經營之政策。
本行確實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政府採購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相關內部規章及稽核及內控制度皆明列員工須遵循並參酌「上
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落實誠信經營政策。
本行建有利害關係人查詢系統,以落實與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行為時,其條件
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明定利害關係人之重要金融交易案須報董事會核議。
本行董事會議事規範明訂,董事對於會議事項涉有自身利害關係者,需自行迴
避,以落實誠信經營。
無差異
(
二
)
銀行是否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並於各方案內明定作業
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且落實執行
?
本行內部規章明定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予僱用
為行員。
本行訂有員工服務準則,防範不誠信行為之發生。明定行員不得利用職權謀取
不法利益,及接受招待、饋贈、收受回扣、侵佔公款,或其他不法利益。若有
重大不誠信案件發生,視需要移送人事評議委員會,由行方及工會代表共同審
議行員之獎懲事宜。
本行原規定員工必須至少連續休假
3
個營業日,利於進行內部查核,以防範不誠
信行為,惟因應勞動基準法新制之實施,自
106
年度起,改由所屬單位督促員工
排定連續休假
3
個營業日,並將各單位執行成果納入該單位管理績效之考量。
申訴制度:本行規定對於核定之懲處事件,當事人得於七個營業日內,提出書
面申訴。
(
三
)
銀行是否對「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七條第二項各
款或其他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採
行防範措施
?
加強宣導採購人員注重品德操守,辦理採購作業時,應洽多家廠商比價;並視
需要不定期調整採購工作職務。
為防範不當慈善捐贈及贊助、提供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本行相關捐贈
流程嚴謹,遵守各項內部及外部法令規範,如有辦理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
係人之重大捐贈,並依規定提報董事會並發布重大訊息對外公開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