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44 / 192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44 / 192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44

Annual Report 2016

44

Ğ˛ğ

105

ѐ

ޘ

ᅙҖᆹҖྕ

ܫ

གྷᒉଐԛ̈́ଳҖନ

߉

評 估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上市上櫃

公司誠信經

營守則差異

情形及原因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一、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方案

(

)

銀行是否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作法,

以及董事會與管理階層積極落實經營政策之承諾

本行係兆豐金控

100%

持有之子公司,兆豐金控已訂定「誠信經營守則」,其中

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及作法,並要求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經營政策之

承諾。依其規定,本行悉參照適用該守則,執行相關誠信經營之政策。

本行確實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政府採購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相關內部規章及稽核及內控制度皆明列員工須遵循並參酌「上

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落實誠信經營政策。

本行建有利害關係人查詢系統,以落實與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行為時,其條件

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明定利害關係人之重要金融交易案須報董事會核議。

本行董事會議事規範明訂,董事對於會議事項涉有自身利害關係者,需自行迴

避,以落實誠信經營。

無差異

(

)

銀行是否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並於各方案內明定作業

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且落實執行

本行內部規章明定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予僱用

為行員。

本行訂有員工服務準則,防範不誠信行為之發生。明定行員不得利用職權謀取

不法利益,及接受招待、饋贈、收受回扣、侵佔公款,或其他不法利益。若有

重大不誠信案件發生,視需要移送人事評議委員會,由行方及工會代表共同審

議行員之獎懲事宜。

本行原規定員工必須至少連續休假

3

個營業日,利於進行內部查核,以防範不誠

信行為,惟因應勞動基準法新制之實施,自

106

年度起,改由所屬單位督促員工

排定連續休假

3

個營業日,並將各單位執行成果納入該單位管理績效之考量。

申訴制度:本行規定對於核定之懲處事件,當事人得於七個營業日內,提出書

面申訴。

(

)

銀行是否對「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七條第二項各

款或其他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採

行防範措施

加強宣導採購人員注重品德操守,辦理採購作業時,應洽多家廠商比價;並視

需要不定期調整採購工作職務。

為防範不當慈善捐贈及贊助、提供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本行相關捐贈

流程嚴謹,遵守各項內部及外部法令規範,如有辦理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

係人之重大捐贈,並依規定提報董事會並發布重大訊息對外公開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