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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Annual Repor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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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放款及應收款減損評估方式係依個別及組合兩類進行評估,個別評估係依是否存在重大減損之客觀證據或屬於重大列管案件者;

其餘非重大減損案件以及未存在客觀減損證據,則將該資產納入具類似信用風險特性之金融資產組合,並以組合評估減損。

4.

本行及子行放款及應收款減損評估後,其帳面價值與考量財務保證及抵押品淨額等相關信用增強事項之未來現金流量依原始

有效利率折現值之差額則認列為減損損失。若後續期間減損金額減少,而該減少明顯與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件有關,則先前

認列之減損金額藉由調整備抵呆帳迴轉,但該迴轉不使帳面金額大於未認列減損情況下之攤銷後成本。迴轉之金額認列為當

期損益。

5.

上述放款及應收款評估過程另行參照金管會發佈「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103

12

4

日金管銀國字第

10300329440

號函有關強化本國銀行不動產貸款風險承擔能力」及「

104

4

23

日金管銀法字

10410001840

號函有關強化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之控管及風險承擔能力」之規定。

6.

以成本衡量之股權投資

係以該資產帳面金額與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按類似金融資產之現時市場報酬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認列減損損失於當期減損。

此類減損損失續後不得迴轉。認列減損損失之金額係直接自資產之帳面價值金額調整。

(

)

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於合約日以公允價值初始認列,且續後以公允價值持續衡量。公允價值包括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最近市場交易價格

(

例如於交易所買賣之選擇權

)

、以現金流量折現模型或選擇權訂價模型等之評價技術

(

例如交換合約及外匯交易

)

。所有衍生工具

當其公允價值為正數時列為資產,而當公允價值為負數時列為負債。

混合合約係指嵌入衍生工具之金融工具。嵌入衍生工具應檢視嵌入衍生工具之經濟特性及風險與主契約之經濟特性,若非緊密

關聯,且主契約並非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負債,除非選擇指定整體混合契約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資產或負債,則係將主契約及嵌入衍生工具分別認列。該嵌入衍生工具係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負債。

(

十一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

關聯企業指所有本行及子行對其有重大影響而無控制之個體,一般係直接或間接持有其

20%

以上表決權之股份。本行及子

行對關聯企業之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取得時依成本認列。

2.

本行及子行對關聯企業取得後之損益份額認列為當期損益,對其取得後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則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如本

行及子行對任一關聯企業之損失份額等於或超過其在該關聯企業之權益

(

包括任何其他無擔保之應收款

)

,本行及子行不認

列進一步之損失,除非本行及子行對該關聯企業發生法定義務、推定義務或已代其支付款項。

3.

本行及子行與關聯企業間交易所產生之未實現損益業已依其對關聯企業之權益比例銷除;除非證據顯示該交易所轉讓之資

產已減損,否則未實現損失亦予以銷除。關聯企業之會計政策已作必要之調整,與本行及子行採用之政策一致。

4.

當關聯企業發生非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之權益變動且不影響對關聯企業之持股比例時,本行將歸屬於本行可享有關聯企業

份額下之權益變動按持股比例認列資本公積。

5.

當本行及子行處分關聯企業時,如喪失對該關聯企業之重大影響,對於先前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與該關聯企業有關之所有

金額,其會計處理與本行若直接處分相關資產或負債之基礎相同,亦即如先前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之利益或損失,於處分

相關資產或負債時將被重分類為損益,則當喪失對關聯企業之重大影響時,將該利益或損失自權益重分類為損益。如仍對

該關聯企業有重大影響,僅按比例將先前在其他綜合損益中認列之金額依上述方式轉出。

(

十二

)

不動產及設備

本行及子行之不動產及設備係按歷史成本減除累計折舊為認列基礎。歷史成本包含取得該資產之任何可直接歸屬之支出。

本行及子行之不動產及設備後續採用成本模式衡量。後續成本只有在與該項目有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本行及子行,

且該項目之成本能可靠衡量時,才包括在資產之帳面金額或認列為一項單獨資產。被重置部分之帳面金額應除列。所有其他

維修費用於發生時認列為當期損益。

土地不受折舊影響,其他資產折舊採用直線法於耐用年限內計提至殘值,不動產及設備各項組成若屬重大,則單獨提列折舊。

本行及子行於每一財務年度結束日對各項資產之殘值、耐用年限及折舊方法進行檢視,若殘值及耐用年限之預期值與先前之

估計不同時,或資產所含之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已有重大變動,則自變動發生日起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8

號「會計政

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之會計估計變動規定處理。各項資產之耐用年限如下:

房屋建築及附屬設備

1~60

機械及電腦設備

1~20

交通及運輸設備

1~10

什項設備

3~10

(

十三

)

投資性不動產

本行及子行所持有之不動產,若係為賺取長期租金利潤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始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投資性不動產包含

以營業租賃方式出租之辦公大樓或土地。

部分不動產可能由本行及子行使用,剩餘部分則用以賺取租金收入或資本增值。若本行及子行持有之部分不動產可單獨出售,

則對各該部分應分別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