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Annual Report 2016
財
務
概
況
102
新發佈
/
修正
/
修訂
/
準則及解釋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佈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5
號之修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5
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之闡釋」 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6
號「租賃」
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7
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12
號之修正「未實現損失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
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40
號之修正「投資性不動產之轉換」
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
22
號「外幣交易及預收付對價」
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
2014-2016
週期之年度改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
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
2014-2016
週期之年度改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2
號「對其他個體之權益之揭露」
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
2014-2016
週期之年度改善─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
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
除下列說明外,適用上述新發佈
/
修正
/
修訂準則或解釋將不致造成本行會計政策之重大變動,相關影響金額待評估完成時予以揭
露:
1.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
(1)
金融資產債務工具按企業之經營模式及合約現金流量特性判斷,可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
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金融資產權益工具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除非企業作不可撤銷之選擇將非交易目的之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2)
金融資產債務工具之減損評估應採預期信用損失模式,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該工具之信用風險是否有顯著增加,以
適用
12
個月之預期信用損失或存續期間之預期信用損失
(
於發生減損前之利息收入按資產帳面總額估計
)
;或是否業已發
生減損,於發生減損後之利息收入按提列備抵呆帳後之帳面淨額估計。應收帳款
(
不包含重大財務組成部分
)
應按存續期
間之預期信用損失衡量備抵損失。
2.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5
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5
號「客戶合約之收入」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
11
號「建造合約」、國際會計準則第
18
號「收入」以
及其相關解釋及解釋公告。按準則規定收入應於客戶取得對商品或勞務之控制時認列,當客戶已具有主導資產之使用並取得
該資產之幾乎所有剩餘效益之能力時表示客戶取得對商品或勞務之控制。
此準則之核心原則為「企業認列收入以描述對客戶所承諾之商品或勞務之移轉,該收入之金額反映該等商品或勞務換得之預
期有權取得之對價」。企業按核心原則認列收入時需運用下列五步驟來決定收入認列的時點及金額:
步驟
1
:辨認客戶合約。
步驟
2
:辨認合約中之履約義務。
步驟
3
:決定交易價格。
步驟
4
: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合約中之履約義務。
步驟
5
:於
(
或隨
)
企業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
此外,準則亦包括一套整合性之揭露規定,該等規定將使企業對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有關客戶合約所產生之收入與現金流量
之性質、金額、時間及不確定性之綜合資訊。
3.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6
號「租賃」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6
號「租賃」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
17
號「租賃」及其相關解釋及解釋公告。此準則規定承租人應認
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
(
除租賃期間短於
12
個月或低價值標的資產之租賃外
)
;出租人會計處理仍相同,按營業租賃及融
資租賃兩種類型處理,僅增加相關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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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併財務報告所採用之重大會計政策、遵循聲明、編製基礎、合併財務報表彙編原則說明如下。除另有說明外,此等政策在所有
報導期間一致地適用。
(
一
)
遵循聲明
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依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
以
下簡稱
IFRSs)
編製。
(
二
)
編製基礎
本合併財務報告除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
包括衍生工具
)
、按退休基金資產減除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淨額認列
之確定福利負債、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外,其餘係按照歷史成本編製。
本行及子行對於費用之分析係依費用之性質分類。
在按照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必須依其專業之判斷做出若干重大之會計估計,並決定會
計政策。假設之改變可能會導致財務報告產生重大之影響。本行及子行之管理階層相信本合併財務報告所使用之假設係為適當。
涉及高度判斷或高度複雜之事項,或對本合併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來源,請參閱附註五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