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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融資產減損及準備金計提政策減損政策
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金融資產是否已經減損,若有客觀證據顯示原始認列後已發生影響其未來現金流量情事時,即
應認列減損損失。
減損之客觀證據包括:
發行人或債務人發生顯著財務困難;
發行人或債務人已違反合約;
債權人因經濟或法律因素考量,給予發生財務困難之債務人讓步;
債務人很可能破產或進行其他財務重整;
由於發行人財務困難而使該金融資產之活絡市場消失;或
可觀察資訊顯示,雖然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個別資產之預期未來現金流量減少,但經衡量發現,原始認列後該組金
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該等情形包含:
該組金融資產債務人之償付情形發生不利變化;或
與該組金融資產違約有關之全國性或區域性經濟情勢變化。
未減損之金融資產則納入具類似信用風險特性之金融資產組合評估減損。個別評估減損已認列減損損失之金融資產,無
須納入組合評估減損。
減損損失金額為資產帳面金額與預估未來現金流量採原始有效利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未來現金流量之現值須反映擔
保品可能產生之現金流量,並減除取得及出售擔保品之成本。
以組合評估之金融資產係以類似信用風險特性為基礎分組,例如,資產類型、產業及擔保類型等,該等信用風險特性代
表債務人依合約條款支付所有到期金額之能力,因而與各組資產之未來現金流量相關。合併評估減損之金融資產組合,
其未來現金流量之估計,係依據各組合歷史減損經驗,反映每一期間之相關可觀察資料變動,並與其變動方向一致。各
分行定期覆核估計未來現金流量之方法與假設。
對於授信資產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的提列,本行訂有資產評估及損失準備提列準則,主要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
銀行業規定之資產評估五分類規定,要求銀行將資產負債表內及表外所有資產項目分為五類。表內外授信資產除正常授
信列為第一類資產外,其餘不良授信依其逾期時間長短、債務人財務狀況及債權擔保情形分為第二類應予注意、第三類
可望回收、第四類收回困難及第五類收回無望等類別資產,第二至第五類授信資產須逐一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相關損失
準備,第一類授信資產亦遵照主管機關規定按一定比例整體提列備抵呆帳。
3.
信用風險避險或減緩政策
為降低信用風險,本行及子行採用下列減緩政策:
(1)
徵提擔保品及保證人
本行及子行均訂有擔保品管理辦法、擔保品放款值核計要點等,對於可徵提為擔保品之範圍及擔保品估價、管理與處分
之程序皆有明確規定。另於授信合約訂有債權保全、擔保物條款、抵銷條款,明確定義信用事件發生時,得減少額度、
縮短借款償還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及將授信戶寄存之存款抵銷其所負之債務等,以降低授信風險。
(2)
限額控管
為避免風險過度集中,本行訂有信用風險集中度彙總管理辦法,對於同一人、同一集團企業、同一產業、同一地區
/
國家
均設限控管。
(3)
淨額交割總約定
本行及子行交易通常按總額交割,另與部分交易對手訂定淨額交割約定,或於出現違約情形時與該對手之所有交易終止
且按淨額交割,以進一步降低信用風險。
(4)
其他信用增強
本行及子行於授信合約訂有抵銷條款,明確定義信用事件發生時,得將授信戶寄存本行及子行之各種存款抵銷其所負之
負債,以及取具第三方或金融機構之保證,用以降低授信風險。
4.
信用風險最大暴險額
資產負債表內所列金融資產之最大信用暴險係以帳列金額表示,至於表外不可撤銷之承諾部分以其尚未動用額度計算,信用
狀與保證部分為已開立但尚未動用之信用狀餘額及各類保證款項。
(1)
本行及子行資產負債表內之金融資產再不考慮擔保品或其他信用加強工具之最大暴險額,約當等於帳面價值。與資產負
債表外項目相關之最大信用暴險金額如下:
單位:新臺幣仟元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表外項目信用暴險:
不可撤銷之承諾
$
166,108,998 $
171,133,933
保證及信用狀
272,848,162
294,133,035
合
計
$
438,957,160 $
465,266,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