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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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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內部風險評等

放款依內部評等可再分為健全、良好、尚可、薄弱四大類,大致與

Standard & Poor’s

評等對應如下:

依內部評等分類

健全

良好

尚可

薄弱

相當於

S&P

AAA~BBB-

BB+~BB-

B+

B

及以下

(2)

存放及拆放銀行同業

本行及子行在與銀行同業進行交易之前須對交易對手資信進行評估,通常參考主要外部信評機構之評等、交易對手資產

及業主權益規模及其所屬國家風險等,訂定不同之額度上限。並定期觀察交易對手信評及股價之變化,以監控交易對手

風險。

(3)

債券及衍生工具

本行及子行買券額度之訂定,除債券發行者或保證者之信用評等

(

採用

S&P/Moody’s/Fitch/

中華信評或惠譽臺灣之評等

)

須符合

(

常務

)

董事會核定之最低要求外,尚考量國家風險、

CDS

報價變化、市場狀況等風險因素而定。

本行及子行對非避險衍生工具訂有敘做單位及全行風險總限額,並以交易合約評價正數及未來潛在暴險額作為計算交易

對手信用風險基準,併於信用風險總限額下控管。

(4)

資產品質

本行及子行對於取得各類金融資產之品質訂有各類最低標準及審查程序,並以各類限額控管資產組合之集中度風險,持

有期間也定期監控資產品質之變化,採取相應措施維持品質不墜,如產生債權受損疑慮時,亦訂有政策及辦法提存足夠

之損失準備,以真實反映及保障公司業主權益之價值。

(5)

金融資產減損及準備金計提政策減損政策

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金融資產是否已經減損,若有客觀證據顯示原始認列後已發生影響其未來現金流量情事時,即

應認列減損損失。

減損之客觀證據包括:

發行人或債務人發生顯著財務困難;

發行人或債務人已違反合約;

債權人因經濟或法律因素考量,給予發生財務困難之債務人讓步;

債務人很可能破產或進行其他財務重整;

由於發行人財務困難而使該金融資產之活絡市場消失;或

可觀察資訊顯示,雖然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個別資產之預期未來現金流量減少,但經衡量發現,原始認列後該組金

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該等情形包含:

該組金融資產債務人之償付情形發生不利變化;或

與該組金融資產違約有關之全國性或區域性經濟情勢變化。

未減損之金融資產則納入具類似信用風險特性之金融資產組合評估減損。個別評估減損已認列減損損失之金融資產,無

須納入組合評估減損。

減損損失金額為資產帳面金額與預估未來現金流量採原始有效利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未來現金流量之現值須反映擔

保品可能產生之現金流量,並減除取得及出售擔保品之成本。

以組合評估之金融資產係以類似信用風險特性為基礎分組,例如,資產類型、產業及擔保類型等,該等信用風險特性代

表債務人依合約條款支付所有到期金額之能力,因而與各組資產之未來現金流量相關。合併評估減損之金融資產組合,

其未來現金流量之估計,係依據各組合歷史減損經驗,反映每一期間之相關可觀察資料變動,並與其變動方向一致。各

分行定期覆核估計未來現金流量之方法與假設。

對於授信資產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的提列,本行訂有資產評估及損失準備提列準則,主要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

銀行業規定之資產評估五分類規定,要求銀行將資產負債表內及表外所有資產項目分為五類。表內外授信資產除正常授

信列為第一類資產外,其餘不良授信依其逾期時間長短、債務人財務狀況及債權擔保情形分為第二類應予注意、第三類

可望回收、第四類收回困難及第五類收回無望等類別資產,第二至第五類授信資產須逐一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相關損失

準備,第一類授信資產亦遵照主管機關規定按一定比例整體提列備抵呆帳。

3.

信用風險避險或減緩政策

為降低信用風險,本行及子行採用下列減緩政策:

(1)

徵提擔保品及保證人

本行及子行均訂有擔保品管理辦法、擔保品放款值核計要點等,對於可徵提為擔保品之範圍及擔保品估價、管理與處分

之程序皆有明確規定。另於授信合約訂有債權保全、擔保物條款、抵銷條款,明確定義信用事件發生時,得減少額度、

縮短借款償還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及將授信戶寄存之存款抵銷其所負之債務等,以降低授信風險。

(2)

限額控管

為避免風險過度集中,本行訂有信用風險集中度彙總管理辦法,對於同一人、同一集團企業、同一產業、同一地區

/

國家

均設限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