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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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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用風險報告與衡量系統之

範圍與特點(續)

(5)

異常通報機制:營業單位若發生授信、投資客戶營運異常、財務困難週轉

不靈或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營運的突發重大事件時,即時透過業務主管單位

向高階管理階層通報,並透過風險控管處向兆豐金控報告,以掌握相關資

訊,並適時採取必要的措施。

(6)

資產評估:業務主管單位對各類授信資產、投資、其他資產及或有資產,

依本行轉銷呆帳、提列準備、呆帳回收等歷史損失經驗、目前逾放比率、

催理情形與主管機關規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等,評估可能產生之損失,

並提列備抵呆帳或累積減損。

4.

信用風險避險或風險抵減之

政策,以及監控規避與風險

抵減工具持續有效性之策略

與流程

經由審慎之徵審作業與覆審機制,充分瞭解客戶財務、營運狀況並採取下列因

應對策:

(1)

授信案件或交

違約機

高,且預期損失嚴重性大時,如客戶為新成立公

司、信用評等偏低且授信/交易之風險高於收益,則不予承作。

(2)

授信案件或交

違約機

低,但預期損失嚴重性大時,以追隨交易行為授

信、應收帳款融資等方式,加強存匯往來、掌握金流,降低風險;另大額

授信、購屋貸款等,則徵提擔保品、保證人,或以聯貸方式承作,或於次

級市場讓售債權,或採債權證券化出售等方式,俾降低/轉嫁風險。

(3)

授信案件或交

違約機

高,但預期損失嚴重性小時,則與授信戶或交易

對手協議訂定財務比率限制、禁止出售資產或設定抵押權等條款,以預防

或控制授信戶或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之變化。

(4)

授信案件或交

違約機

低、預期損失嚴重性小時,經評估利潤大於所承

擔之風險,則承作該項業務。

(5)

對於價格波動性較大之有價證券等擔保品,定期監控個案擔保品價值與授

信金額之比率,並透過授信覆審制度監控保證人信用狀況,以確保風險抵

減工具之有效性。

5.

法定資本計提所採行之方法

(1)

本行信用風險目前採用標準法計提法定資本。

(2)

為將風險數量化,俾有效衡量風險、精進業務管理,本行成立專案推動小

組建置信用評等模型,逐步將與違約機率連結之內部評等機制導入徵授信

流程,朝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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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2

31

單位:新臺幣仟元

暴險類型

風險抵減後暴險額

應計提資本

主權國家

553,436,729

482,106

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

334,106

5,346

銀行(含多邊開發銀行)

536,347,137

15,863,323

企業(含證券及保險公司)

1,562,567,780

111,585,124

零售債權

220,147,252

14,692,272

住宅用不動產

241,662,717

12,040,959

權益證券投資

16,058,034

4,568,121

其他資產

35,282,383

1,643,850

3,165,836,138

160,88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