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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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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內
容
3.
信用風險報告與衡量系統之
範圍與特點(續)
(5)
異常通報機制:營業單位若發生授信、投資客戶營運異常、財務困難週轉
不靈或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營運的突發重大事件時,即時透過業務主管單位
向高階管理階層通報,並透過風險控管處向兆豐金控報告,以掌握相關資
訊,並適時採取必要的措施。
(6)
資產評估:業務主管單位對各類授信資產、投資、其他資產及或有資產,
依本行轉銷呆帳、提列準備、呆帳回收等歷史損失經驗、目前逾放比率、
催理情形與主管機關規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等,評估可能產生之損失,
並提列備抵呆帳或累積減損。
4.
信用風險避險或風險抵減之
政策,以及監控規避與風險
抵減工具持續有效性之策略
與流程
經由審慎之徵審作業與覆審機制,充分瞭解客戶財務、營運狀況並採取下列因
應對策:
(1)
授信案件或交
易
違約機
率
高,且預期損失嚴重性大時,如客戶為新成立公
司、信用評等偏低且授信/交易之風險高於收益,則不予承作。
(2)
授信案件或交
易
違約機
率
低,但預期損失嚴重性大時,以追隨交易行為授
信、應收帳款融資等方式,加強存匯往來、掌握金流,降低風險;另大額
授信、購屋貸款等,則徵提擔保品、保證人,或以聯貸方式承作,或於次
級市場讓售債權,或採債權證券化出售等方式,俾降低/轉嫁風險。
(3)
授信案件或交
易
違約機
率
高,但預期損失嚴重性小時,則與授信戶或交易
對手協議訂定財務比率限制、禁止出售資產或設定抵押權等條款,以預防
或控制授信戶或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之變化。
(4)
授信案件或交
易
違約機
率
低、預期損失嚴重性小時,經評估利潤大於所承
擔之風險,則承作該項業務。
(5)
對於價格波動性較大之有價證券等擔保品,定期監控個案擔保品價值與授
信金額之比率,並透過授信覆審制度監控保證人信用狀況,以確保風險抵
減工具之有效性。
5.
法定資本計提所採行之方法
(1)
本行信用風險目前採用標準法計提法定資本。
(2)
為將風險數量化,俾有效衡量風險、精進業務管理,本行成立專案推動小
組建置信用評等模型,逐步將與違約機率連結之內部評等機制導入徵授信
流程,朝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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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暴險類型
風險抵減後暴險額
應計提資本
主權國家
553,436,729
482,106
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
334,106
5,346
銀行(含多邊開發銀行)
536,347,137
15,863,323
企業(含證券及保險公司)
1,562,567,780
111,585,124
零售債權
220,147,252
14,692,272
住宅用不動產
241,662,717
12,040,959
權益證券投資
16,058,034
4,568,121
其他資產
35,282,383
1,643,850
合
計
3,165,836,138
160,88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