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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項
目
內
容
1.
信用風險策略、目標、政策
與流程
(1)
本行授信及投資業務之推展,除遵照銀行法等有關法令規章辦理外,每年
由業務主管單位訂定風險管理目標(例如:資本適足率、逾期放款比率、
備抵呆帳覆蓋率等),交由風險控管處彙整,提報本行資產負債暨風險管
理委員會、兆豐金控風險管理委員會與本行董事會核定;另透過各項授信
規章之訂定,傳達本行風險胃納,維持健全的信用風險管理架構與標準。
(2)
為因應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實施,本行正逐步發展各項信用風險成分模型
與評量機制,導入與違約機率連結之內部評等制度,以量化分析工具預測
客戶之違約機率等,以強化目前徵信作業之信用評等制度,進而提升信用
風險之控管效能。
(3)
授信及投資業務承作前要求確實徵信與審查等事宜,並訂有明確之授權額
度,以分層負責制度提高服務效率、縮短作業流程,承作後定期辦理覆審
追蹤,並設有通報機制,有異常或突發狀況,須於時限內通報處理。
(4)
授信管理處為管理不良授信債權及控管催收業務之主管單位。為確實執
行,訂定本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管理辦法、處理
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獎勵要點、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細則與不良債
權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細則等規章,作為管理不良
授信債權及控管催收業務之依據。
2.
信用風險管理組織與架構
(1)
董事會為本行最高信用風險監督單位,負責核定信用風險管理策略、組
織、目標與重要法規。
(2)
資產負債暨風險管理委員會、授信審議委員會、投資審議委員會分別負責
審議各項業務風險管理事項之執行情形、授信與投資案件及相關政策;逾
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清理審議委員會管理問題授信及債權催理,並審議逾
期授信及相關政策。
(3)
總管理處各信用風險業務主管單位分別依其職掌執行辨識、衡量、監控與
報告等信用風險管理程序,並擬訂業務管理規章,持續改善風險管理機制。
(4)
風險控管處協調及督導各單位建立信用風險管理機制,逐步發展內部評等
系統等工具,用以協助管理信用風險,並定期向董事會及兆豐金控提出風
險控管報告。
3.
信用風險報告與衡量系統之
範圍與特點
(1)
本行信用風險管理目標經由下而上方式每年訂定,提報董事會核定,並定
期依經濟景氣、銀行財務狀況與暴險情形等,檢討執行情形,以強化全行
風險管理。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於網站揭露信用風險相關資訊。
(2)
為控管關係(集團)企業、產業與國家風險等,避免風險過度集中,本行
依產業景氣、展望與信用風險之高低,訂定關係(集團)企業、主要行業
別等各類授信、投資限額,並定期向高階管理階層報告控管情形及銀行
法、本行其他內部授信、投資法規遵循情形。
(3)
定期辦理授信覆審追蹤作業,以加強對客戶之瞭解,對於授信風險偏高及
異常之授信客戶增加覆審頻率,並於每年分析及檢討後,將辦理覆審情形
陳報高階管理階層。
(4)
每年至少訪查投資事業一次,注意其營運、資金流向與業務計畫執行情形
及協助解決各項問題,並將營運情形等分析陳報常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