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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師 檢 查 報 告
資會綜字第 15005570 號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頒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銀行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
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銀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
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
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受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辦理上開事項 104
年度之查核,並依同法第 31 條之規定,檢附查核範圍、查核程序及查核結
果如附件。
本檢查報告僅供 貴行及金融主管機關作為監理之參考,不可作為其
他用途或分送其他人士。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計師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3 月 2 5 日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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