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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Annual Repor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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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03

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

檢察官起訴者

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缺失經主管機關嚴予糾正者

經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第六十一

條之一規定處分事項

本行辦理房貸業務時,要求客戶須搭

配購買壽險商品,違反金管會

101

11

30

日 金 管 銀 合 字 第

10100341680

號函之規定,依銀行法

61

條之

1

1

項規定,核處應予糾

正。

本行對利害關係人資料之建檔及維

護作業未盡周延,致與有利害關係

人之第三人進行交易,未經董事會

重度決議,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1

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或

未切實依「金融機構安全維護

注意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

事故,其年度個別或合計損失

逾五千萬元者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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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加強事項

改善措施

利害關係人案

已函請各子公司負責人全面清查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企業名單,並由兆豐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重行檢視建檔資料。。

已檢討金控法利害關係人建擋維護作業,並加強建檔人員對利害關係人對象及範圍之認

知,俾避免發生漏建檔情事。

原訂每半年例行性辦理利害關係人資料維護之定期檢視,改為三個月定期檢視。

該筆交易已於

103.8.22

補提報本行董事會追認,並經重度決議通過。

房貸業務案

請參閱第

44

頁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加強事項及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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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3

20

日第

14

屆第

21

次董事會通過申請在中國大陸江蘇省昆山市設立支行。

2. 104

4

24

日第

14

屆第

22

次董事會通過本行辦理私募現金增資新臺幣

30

億元,變更參考價格為新臺

28.41

元。

3. 104

5

29

日第

14

屆第

24

次董事會通過以每股現金增資價格新臺幣

28.41

元辦理私募現增新臺幣

30

億元,發行普通股

3

億股,並擬訂

104

6

11

日為增資基準日。

4. 104

8

21

日第

14

屆第

26

次董事會通過向金管會申請將「仁武簡易型分行」變更為一般分行。

5. 104

9

1

日第

15

屆第

1

次董事會通過依兆豐金控

104.8.25

兆管字第

10400023783

號函指派蔡友才、

吳漢卿、徐仁輝、王淑珍、李源鐘、林慶隆、李碧齡、李英明、陳柏誠、邱創興、梁美琪、謝志賢計

12

為本行第

15

屆董事,黃添昌、馬凱、陳泰隆計

3

人為獨立董事,詹乾隆、蘇裕惠、洪嘉敏、許宗治、蔡瑞

瑛計

5

人為監察人,任期自

104

9

1

日起至

107

8

31

日止;並依相關規定程序推選蔡友才、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