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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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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項
目
104
年
103
年
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
檢察官起訴者
無
無
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者
無
無
缺失經主管機關嚴予糾正者
無
無
經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第六十一
條之一規定處分事項
本行辦理房貸業務時,要求客戶須搭
配購買壽險商品,違反金管會
101
年
11
月
30
日 金 管 銀 合 字 第
10100341680
號函之規定,依銀行法
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核處應予糾
正。
本行對利害關係人資料之建檔及維
護作業未盡周延,致與有利害關係
人之第三人進行交易,未經董事會
重度決議,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或
未切實依「金融機構安全維護
注意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
事故,其年度個別或合計損失
逾五千萬元者
無
無
其他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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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加強事項
改善措施
利害關係人案
已函請各子公司負責人全面清查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企業名單,並由兆豐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重行檢視建檔資料。。
已檢討金控法利害關係人建擋維護作業,並加強建檔人員對利害關係人對象及範圍之認
知,俾避免發生漏建檔情事。
原訂每半年例行性辦理利害關係人資料維護之定期檢視,改為三個月定期檢視。
該筆交易已於
103.8.22
補提報本行董事會追認,並經重度決議通過。
房貸業務案
請參閱第
44
頁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加強事項及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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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
3
月
20
日第
14
屆第
21
次董事會通過申請在中國大陸江蘇省昆山市設立支行。
2. 104
年
4
月
24
日第
14
屆第
22
次董事會通過本行辦理私募現金增資新臺幣
30
億元,變更參考價格為新臺
幣
28.41
元。
3. 104
年
5
月
29
日第
14
屆第
24
次董事會通過以每股現金增資價格新臺幣
28.41
元辦理私募現增新臺幣
30
億元,發行普通股
3
億股,並擬訂
104
年
6
月
11
日為增資基準日。
4. 104
年
8
月
21
日第
14
屆第
26
次董事會通過向金管會申請將「仁武簡易型分行」變更為一般分行。
5. 104
年
9
月
1
日第
15
屆第
1
次董事會通過依兆豐金控
104.8.25
兆管字第
10400023783
號函指派蔡友才、
吳漢卿、徐仁輝、王淑珍、李源鐘、林慶隆、李碧齡、李英明、陳柏誠、邱創興、梁美琪、謝志賢計
12
人
為本行第
15
屆董事,黃添昌、馬凱、陳泰隆計
3
人為獨立董事,詹乾隆、蘇裕惠、洪嘉敏、許宗治、蔡瑞
瑛計
5
人為監察人,任期自
104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8
月
31
日止;並依相關規定程序推選蔡友才、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