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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截至年報刊印日止

105

104

負責人或職員

因業務上犯罪

經檢察官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

105

12

2

日針對本行前任董

事長蔡○○涉犯營業秘密法、金融

控股公司法、刑法及證券交易法等

罪嫌提起公訴。

違反法令經主

管機關處以罰

鍰者

(

1)

1.

分行收受客戶存入大量美金偽

鈔,核有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

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

行法第

45

條之

1

1

項,核處

新臺幣

300

萬元罰鍰。

2.

未經客戶同意,將其基本資料提

供予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進行電話行銷,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核

處新臺幣

5

萬元。

3.

分行辦理轉口貿易購付匯業

務,未按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

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

行合理審查,違反「中華人民共

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

12

條,

處罰款人民幣

50

萬元。

4.

紐約分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

務署,以未建置有效之法令遵循

制度、違反紐約防制洗錢法,裁

處簽署合意令並處罰款美金

1.8

億元。

5.

本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

裁罰美金

1.8

億元一案,因經營

管理及處理過程未落實建立及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

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1

項規定,核處新

臺幣

1,000

萬元罰鍰,併依銀行

法第

61

條之

1

1

項規定應予

糾正,且自處分生效日起,暫停

申請增設海外分支機構至本案

缺失完成改善為止。另解除

6

位管理階層職務。

(

3)

缺失經主管機

關嚴予糾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