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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治
理
報
告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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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項
目
106
年
截至年報刊印日止
105
年
104
年
負責人或職員
因業務上犯罪
經檢察官起訴
者
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
日針對本行前任董
事長蔡○○涉犯營業秘密法、金融
控股公司法、刑法及證券交易法等
罪嫌提起公訴。
無
違反法令經主
管機關處以罰
鍰者
(
註
1)
無
1.
分行收受客戶存入大量美金偽
鈔,核有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
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
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核處
新臺幣
300
萬元罰鍰。
2.
未經客戶同意,將其基本資料提
供予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進行電話行銷,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核
處新臺幣
5
萬元。
3.
分行辦理轉口貿易購付匯業
務,未按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
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
行合理審查,違反「中華人民共
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
12
條,
處罰款人民幣
50
萬元。
4.
紐約分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
務署,以未建置有效之法令遵循
制度、違反紐約防制洗錢法,裁
處簽署合意令並處罰款美金
1.8
億元。
5.
本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
裁罰美金
1.8
億元一案,因經營
管理及處理過程未落實建立及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
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核處新
臺幣
1,000
萬元罰鍰,併依銀行
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應予
糾正,且自處分生效日起,暫停
申請增設海外分支機構至本案
缺失完成改善為止。另解除
6
位管理階層職務。
(
註
3)
無
缺失經主管機
關嚴予糾正者
無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