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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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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發行之股票皆屬普通股,並無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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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2

31

兆豐金融控股

(

)

公司

8,536,233,63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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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105

3

31

日止

104

年度

103

年度

每股

市價

最高

最低

平均

每股淨值

分配前

-

29.70

28.38

分配後

-

-

26.94

每股盈餘

加權平均股數

8,536,233,631

7,870,609,000

7,700,000,000

每股盈餘(元)

-

3.27

3.37

每股

股利

現金股利(元)

-

1.50

1.44

無償

配股

盈餘配股

-

-

-

資本公積配股

-

累積未付股利

投資報

酬分析

本益比

本利比

現金股利殖利率

1

:配合我國自

104

年起採用

2013

年版

IFRSs

,基於比較性,爰

103

年度財務資料配合調整。

2

104

年度擬議之盈餘分配案,尚待代行股東會職權之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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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應先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

令規定或實際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次就其餘額

(

含依法可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

)

提列員工紅利

2.4%

,剩餘

部分連同以前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擬具盈餘分配議案,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或保留之。惟依

民國

104

5

20

日公司法修訂後之規定,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員工

紅利已不屬於盈餘分配項目。本行已於民國

105

2

5

日經董事會通過章程修正議案,依修正後章程規定,

本行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以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提撥

1.7%

員工酬勞,惟不得低於每年決算數之稅後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

(

或加計依法迴轉之特別盈餘

公積

)

後餘額之

2.4%

。此章程修正案並於民國

105

3

25

日經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議通過。

法定盈餘公積除彌補公司虧損及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外,不得使用之,惟發給新股或現金

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

25%

為限。

本行若分配屬於民國

87

年度

(

)

以後未分配盈餘時,除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股東外,其餘股東可按股

利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可獲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民國

104

年及

103

12

31

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

盈餘皆為民國

87

年度

(

)

以後之未分配盈餘。

104

4

24

日董事會行使股東會職權通過

103

年度盈餘用以配發股東股息及紅利

11,088,000

仟元,

105

3

25

日董事會擬議通過

104

年度盈餘用以配發股東股息及紅利

12,804,350

仟元,全數以現金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