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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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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2

31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

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兼任其他

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

董事家數

商 務 、 法

務、財務、

會計或銀行

業務所須相

關科系之公

私立大專院

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

官、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

與銀行業務

所需之國家

考試及格領

有證書之專

門職業及技

術 人 員

商 務 、 法

務、財務、

會 計 或 銀

行 業 務 所

須 之 工 作

經 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蔡友才

 

吳漢卿

 

徐仁輝

     

王淑珍

   

黃添昌

   

1

     

1

陳泰隆

   

1

李源鐘

     

林慶隆

     

李碧齡

  

李英明

     

陳柏誠

 

邱創興

  

梁美琪

  

謝志賢

  

詹乾隆

     

3

蘇裕惠

   

1

洪嘉敏

 

許宗治

 

蔡瑞瑛

 

註: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者,於各條件下方空格打

(1)

非為銀行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銀行之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銀行之母公司、銀行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

察人或受僱人。

(6)

非與銀行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

非為銀行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

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

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8)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0)

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