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列基金「短線交易」認定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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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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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線交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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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國際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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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兆豐國際投信系列基金,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七日(含第七日)者,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為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未滿七日」之定義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其值小於七個日曆日(含第七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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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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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購日(含)起7日(日曆日)內申請買回者,須支付買回價金之0.1%作為買回費用,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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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弘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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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建弘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投資持有期間不滿七個曆日,將酌收萬分之一之買回費用,於該筆買回價金中扣除,該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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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豐中華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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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日),即以申請買回日(即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七個日曆日者,需支付買回金額之萬分之一作為短線交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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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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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個日曆日)者,視為短線交易,應支付買回價金之千分之一(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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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來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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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業已成立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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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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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購本基金之日起,未屆滿七個日曆日(含)者,須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同一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一基金或定期定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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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山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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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線交易之定義為持有基金未滿七曆日內(含)者應支付買回價金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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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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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聯邦部份國內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基金公司對於短線交易投資(持有未滿7個日曆日,含第7個日曆日),於買回時將酌收短線交易買回之費用(按買回價金百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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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盛安聯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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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不滿十四日曆日(含第十四個日曆日)即申請買回者,視為短線交易。對於從事短線交易者,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之0.3%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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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壽保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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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基金未滿三個營業日(不含第三個營業日)者,視為短線交易,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零點伍(0.005%)之買回費用。上述「未滿三個營業日」係指:以「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三個營業日者。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個日曆日)者,視為短線交易,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進而損及長期持有受益人之權益,並稀釋基金之獲利,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新版規定主管機關審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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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信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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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短線交易之定義為「自申購日起未屆滿七日者」(含第七個營業日)及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經理公司保留限制短線 交易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及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權利。目前本基金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為買回價金 之萬分之一。
舉例說明如下:
1月1日申購要至1月8曰贖回(即以1月9日淨值計算)才無短線交易
若1月7日贖回即會有贖回價金萬分之一短線交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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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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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投資人之「申請買(贖)回日」減去「申購日」小於7日,即持有未滿7個日曆日(含)者,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短線交易手續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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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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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持有友邦投信系列基金未滿七個營業日(不含第七個營業日),即以買回日(即請求買回之書面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之次一營業日)減去申購日小於七個營業日,即為短線交易。進行短線交易須支付買回金額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費用。」
友邦投信系列基金之短線交易天期訂為「7個日曆日(含)…」,意即是否有短線交易之認定,為須持有該基金超過7個日曆日以上。故當投資人之「申請買(贖)回日」減去「申購日」小於7日,及持有未滿7個日曆日(含)者,將被收取短線交易手續費用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新版規定主管機關審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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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盛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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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日盛投信系列基金未滿七個日歷日(含)者,最高應支付買回 價金之萬分之二(0.02%)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同一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一基金或定期定額除外)
以上未滿七個日歷日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七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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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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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個日曆日)者,視為短線交易,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五 (0.05%)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 計算至新台幣「元」。經理公司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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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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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購日起持有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申請買回者,視為短線交易,經理公司得收取買回價金0.01%之買回費用,該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短線交易之規定詳見各基金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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犇華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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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未滿7個日曆日(含申購當日)】即買回之受益人,收取買回金額0.01%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類貨幣型基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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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華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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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持有該系列基金期間為七個日曆日(含)(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除外),視為短線交易。經理公司將收取不超過買回總額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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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銀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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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日)者(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亦適用),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該買回費用並歸入基金資產。「未滿七個日曆日」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七個日曆日(含第七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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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頓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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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日)申請買回受益憑證時,應支付買回價金之百分之壹點五(1.5%)之買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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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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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七日者,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0.01(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未超過七日」之定義係指:以「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或等於七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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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富林明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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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稀釋基金之獲利,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本公司訂定所謂「短線交易」是指受益人於基金申購日(含)起七個日曆日內對同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申請買回或轉換。例如, 2 0 0 8年5月2日買進本基金後,於同年5月8日下午四點前又申請買回本基金,即屬短線交易。本公司將收取基金買回金額百分之○.一( 0 . 1 % )的短線交易費用並歸入本基金資產。此外,若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本公司亦得拒絕該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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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復華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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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購日(含)起7日(日曆日)內申請買回者,須支付買回價金之0.1%作為買回費用,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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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順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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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未滿7個日曆日(含申購當日)】即買回之受益人,收取買回金額0.5%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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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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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日),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方式請詳本公開說明書);買回費用計算至壹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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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鼎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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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受益人在基金申請買回時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作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短線交易買回費歸入本基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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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富蘭克林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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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短線交易」係指持有本基金,未屆滿30日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百分之一(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超過新台幣壹萬元以壹萬元計收;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上述「未屆滿30日」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30日(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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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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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7日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作為買回費用,該筆買回費用併入基金資產。「未滿7日」係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或等於七日者,定時定額及類貨幣型基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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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銀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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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憑證單位數不滿七日(含)即申請買回者,視為短線交易,經理公司得收取買回價金百分之○.○一(0.01%) 之買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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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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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日)即買回之受益人,收取買回金額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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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永昌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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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各日曆日(含)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上述「未滿七個日曆日(含)」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七個日曆日(含)者。(97.06.12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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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銀遠東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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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購日(含)起30日(日曆日)內申請買回者,須支付買回價金之0.5%作為買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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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投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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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日)者(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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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有關上述短線交易相關規定僅供參考,相關限制及收費標準悉依各基金公司之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為避免投資者進行短線交易而影響經理公司基金操作策略之規劃,經理公司給付投資人買回價金時,對於從事短線交易之投資人,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率之買回費用,該買回費用應歸入基金資產。
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買回費用收取之最高比率規定,載明於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或請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http://www.sitca.org.tw)網站查詢。
※※為維護您的權益,提醒您於每次投資共同基金時請詳閱最新之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如您有任何相關的問題,請逕洽您的理專或各分行理財中心,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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