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Annual Report 2024 34 34 董事會日期 及期別 議 案 內 容 利益迴避原因以及參與表決情形* 113.11.22 第17屆第101次 常務董事會 年度檢討本行(含子行)所核予交易對手 之債券附買回/附賣回(RP/RS)交易額度 案 黃常務董事兼總經理永貞為利害關係人, 依規定自行迴避,且未參與表決。 113.12.6 第17屆第41次 董事會 謹將本行國內、外各營業單位(含子行) 自113年10月28日至113年11月25 日止,申請續約及變更條件(含減額)之 授信案件列表案 黃常務董事兼總經理永貞為利害關係人, 依規定自行迴避,且未參與表決。 本行客戶別信用風險專案限額年度檢討 案 蕭常務董事玉美、黃常務董事兼總經理永 貞為利害關係人,依規定自行迴避,且未 參與表決。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黃常務董事兼總經理永貞為利害關係人, 依規定自行迴避,且未參與表決。 解除本行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黃常務董事兼總經理永貞為利害關係人, 依規定自行迴避,且未參與表決。 * 本公司董事會議事準則訂定: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 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 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註4:本公司並未設立審計委員會。 註5:本公司董事會皆依相關法令規定行使董事會之職權。 2、董事會績效評估情形資訊 為落實公司治理並提升董事會功能,本行於112年6月9日經董事會通過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準則, 俾建立績效目標以加強董事會運作效率。依據準則規定,董事會應於每年年度結束時,依所定之評估程序及 評估指標,進行當年度績效評估,評估範圍包括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且應至少每三 年由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執行之。113年度係第二次自行辦理本行董事會績效評估,評估 作業及結果運用(註1)概述如下: (1)評估期間: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 (2)評估範圍:整體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 整體董事會:五大面向、44項評估指標。 董事成員:六大面向、23項評估指標。 功能性委員會:本次針對設有獨立董事之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法令遵循委員會之四大面 向、17項評估指標進行評估。 (3)評估方式:由董事會成員及法令遵循委員會委員填寫自評問卷之質化指標題項,問卷之量化指標由議事 單位填寫。 (4)評估結果:三大評估範圍所有指標全數達成,達成率100%,評估結果為「超越標準」(註2)。 (5)評估結果之運用: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將供兆豐金融控股(股)公司作為遴選或提名本行董事之參考。 註1:本次績效評估結果業提報本行114年1月10日第17屆第42次董事會在案。 註2:本行董事會績效評估準則第九條規定之評估標準彙計內部績效評估結果: (1)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全部衡量項目達成率90%以上者,評估結果為「超越標準」;達成率80%以上 未達90%者,為「符合標準」;達成率未達80%者,為「有待加強」。 (2)董事成員,以各項目衡量結果圈選為「3、4或5」占總項目之90%以上者,評估結果為「超越標準」; 占總項目80%以上未達90%者,為「符合標準」;未達總項目80%者,為「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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