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Annual Report 2024 118 118 1、客戶別控管 除依銀行法規定嚴格執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控管外,並將 集團企業依信用評等予以分級,訂定不同級別之授信總限額及無擔保授信限額;此外,並對同一人、集團企 業、產業別訂定涵蓋授信、長期股權投資、各類金融商品之信用總暴險限制,按月彙計暴險情形,以防止風 險過度集中。 2、行業別控管 依據營運策略,考量景氣變化及產業展望等因素,對各主要產業別授信信用風險之承擔分別訂定限額, 並按月彙計對各主要行業別授信風險承擔之金額,以控管風險限額。 3、國家別控管 針對個別國家不同政權穩定度、經濟發展力、信用狀況與償債能力,參考「穆迪信用評等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及「標準普爾評等公司」(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最新公布之國家政府外幣 債信評等(Government Bond Ratings for Foreign Currency),以及已核配之國家風險額度實際使用情形及 其他相關資訊等,訂定各國及各級別國家風險限額,並按月彙計各國家債權,以避免風險過度集中於某一國 家。另每日審視Bloomberg國家別之五年期信用違約交換(CDS)價格,即加碼(Spread),作為國家風險 限額之動態管理指標。 (八)經營權之改變對銀行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本行為兆豐金融控股(股)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經營權並未改變。 (九)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一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對銀行之 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本行為兆豐金融控股(股)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113 年度及114 年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並未發生股權移 轉之情事,對本行之經營權無影響。 (十)113年度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 系爭事實 / 發生原因 標的金額 訴訟 開始日期 主要涉訟 當事人 目前處理情形 本行前董事長蔡OO、前總經理吳OO 於任職期 間對於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NYDFS)檢查報 告所列應改善事項之未積極處置及回應,導致本 行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9日與NYDFS簽 署合意令支付美金 1 億 8000 萬元(折合新臺幣 5,751,953,509 元)之罰款,並遭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以本行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 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 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 新臺幣1,000 萬元罰鍰,本行董事會105 年9 月 23 日決議對蔡 OO 及吳 OO 二人求償新臺幣 5,761,953,509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12月17日判決本行全 部敗訴。本行於110年1月13日提起一部上訴, 二審法院於111 年10 月4 日宣判作成本行部分 勝訴判決。本行於111年11月7日對蔡、吳二人 提起三審一部上訴,蔡OO 同日亦提起上訴,最 高法院於112年7月5日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 等法院更審。 新臺幣 140,000 仟元 105.09.30 蔡OO 吳OO 更一審訴訟程序進行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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