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ega Bank 101 101 項 目 內 容 2. 信用風險管理組織與架構 (1) 董事會為本行最高信用風險監督單位,負責核定信用風險管理策略、組織、 目標與重要法規。董事會下設有風險管理委員會,由董事長擔任召集人, 負責審議風險管理政策、規章等。 (2) 授信審議委員會、投資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授信、投資案件與相關規章及 業務執行情形;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清理審議委員會管理問題授信及債 權催理,並審議逾期授信及相關政策。 (3) 總管理處各信用風險業務主管單位分別依其職掌執行辨識、衡量、監控與 報告等信用風險管理程序,並擬訂業務管理規章,持續改善風險管理機制。 (4) 風險控管處協調及督導各單位建立信用風險管理機制,逐步發展內部評等 系統等工具,用以協助管理信用風險,並定期向董事會及兆豐金控提出風 險控管報告。 3. 信用風險報告與衡量系統之 範圍與特點 (1) 本行信用風險管理目標採由下而上方式每年訂定,提報董事會核定,並定 期依經濟景氣、銀行財務狀況與暴險情形等,檢討執行情形,以強化全行 風險管理。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於本行網站揭露信用風險相關資訊。 (2) 為控管關係(集團)企業、產業與國家風險等,避免風險過度集中,本行依 產業景氣、展望與信用風險之高低,訂定關係(集團)企業、主要行業別等 各類授信、投資限額,並定期向高階管理階層報告控管情形與銀行法等法 令及內部授信、投資規章遵循情形。 (3) 定期辦理授信覆審追蹤作業,以加強對客戶之瞭解,對於授信風險偏高及 異常之授信客戶增加覆審頻率,並於每年分析及檢討後,將辦理覆審情形 陳報高階管理階層。 (4) 對於投資事業應注意其營運、資金流向與業務計畫執行情形及協助解決各 項問題,並將營運情形等分析陳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 (5) 長期股權之投資與評價由不同單位負責,定期依投資對象之特性,採用合 適之方法對上市櫃、興櫃及未上市櫃公司評估投資部位之公允價值。 (6) 異常通報機制:營業單位若發生客戶營運異常、財務困難週轉不靈或其他 足以影響公司營運的突發重大事件時,即時透過業務主管單位向高階管理 階層通報,並透過風險控管處向兆豐金控報告,以掌握相關資訊,並適時 採取必要的措施。 (7) 資產評估:業務主管單位對各類授信資產、投資、其他資產及或有資產,依 本行轉銷呆帳、提列準備、呆帳回收等歷史損失經驗、目前逾放比率、催 理情形與主管機關規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等,評估可能產生之損失,並 提列備抵呆帳或累積減損。 4. 信用風險避險或風險抵減之 政策,以及監控規避與風險 抵減工具持續有效性之策略 與流程 經由審慎之徵審作業與覆審機制,充分瞭解客戶財務、營運狀況並採取下列因 應對策: (1) 授信案件或交易違約機率高,且預期損失嚴重性大時,如客戶為新成立公 司、信用評等偏低且授信/交易之風險高於收益,則不予承做。 (2) 授信案件或交易違約機率低,但預期損失嚴重性大時,以追隨交易行為授 信、應收帳款融資等方式承做,並加強存匯往來、掌握金流,以進一步降 低風險;另大額授信、購屋貸款等,可徵提擔保品、保證人,或以聯貸方 式承做,或於承做後採於次級市場讓售債權,或採債權證券化出售等方式, 俾降低/轉嫁風險。 (3) 授信案件或交易違約機率高,但預期損失嚴重性小時,則與授信戶或交易 對手協議訂定財務比率限制、禁止出售資產或設定抵押權等條款,以管控 授信戶或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4) 授信案件或交易違約機率低,預期損失嚴重性小時,經評估利潤大於所承 擔之風險,則承做該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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