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2年 年報

1 Mega Bank 73 73 年 度 項 目 113年3月31日 112年 111年 符合金管會處理違 反金融法令重大裁 罰措施之對外公布 說明辦法第二條規 定 無 無 本行中山分行前行員挪用 ATM 鈔箱現金及客戶存款所涉缺失, 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 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 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 鍰。(註1) 因人員舞弊、重大 偶發案件或未切實 執行安全維護工作 致發生安全事故 等,其各年度個別 或合計實際損失逾 五千萬元者 無 無 無 其他經金管會指定 應予揭露之事項 無 無 無 相關改善情形與措施請見下表: 應加強事項 改善情形與措施 註1 111 年 未落實辦理 ATM 補鈔、排 障及盤點程序 與委外保全運 送現金作業流 程之管控 ❖ 相關缺失已改善,相關改善措施如下: ◼ 辦理ATM補鈔及收取存款作業,確實由ATM主管及經辦二人全程會同辦 理,並禁止以差額加鈔方式補鈔。 ◼ 辦理ATM排障或補鈔作業時,主管須先查證ATM機台於系統之狀態顯示, 確認實際情況後再會同開啟ATM金庫,並列印查詢紀錄留存備查。 ◼ 加強二道防線督導力道,新增辦理實地抽點分行ATM庫存現金,及不定期 抽查分行ATM補鈔及排障作業之監視錄影紀錄。 ◼ 增設ATM即時監控系統,由總行業管單位於遠端分組監看,抽查分行辦理 ATM鈔箱補鈔或盤點作業,以利掌握分行ATM作業情況。 ◼ 委外保全收回現金確實交由主管及經辦人員於監視錄影系統下共同拆封點收 及雙簽,且於當日確實記帳,並納入自行查核項目加強查核。 ◼ 調高自行查核執行情形考核比重,增訂未落實辦理查核之懲處機制,督促營 業單位確實辦理自行查核作業及落實盤點工作。 註2 112 年 未落實執行停 電支援作業程 序及定期檢測 電力設備 ❖ 相關缺失已改善,相關改善措施請詳第67頁內部控制制度應加強事項及改善計 畫第一點。 註3 未確實辦理一 定金額以上通 貨交易之檢核 及申報作業 ❖ 相關缺失已改善,相關改善措施請詳第67 頁內部控制制度應加強事項及改善 計畫第二點。 註4 未依內部規定 標準作業流程 辦理外幣現鈔 收兌作業 ❖ 相關缺失已改善,相關改善措施請詳第67 頁內部控制制度應加強事項及改善 計畫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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