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2年 年報

1 Mega Bank 45 45 評 估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銀行業公 司治理實務 守則差異情 形 及 原 因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1. 董事會是否擬訂多元化政策、具體管理目標?(續) ✓ ◼ 董事會成員分別來自金融業、政府機關、產業界及學術界,包括律師、會計師、 財經學者及資訊網路等專業人士,專業背景及經驗涵蓋法律、會計、產業經濟、 財稅行政、財務管理、數位金融及網路金流等,專業技能包括經營管理、風險管 理、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財務金融、經濟分析、產業金融知識及 ESG永續經營等。 符合「銀行 業公司治理 實務守則」 之規定 2. 銀行除依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外,是否自願 設置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 ◼ 本行為兆豐金控100%持股之子公司,其設置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本行在加入兆 豐金控後,股票已下市買賣,故並無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強制規定;加以本行 相關薪酬訂定、調整均需呈報兆豐金控核准,故本行並未再另行設置之。 ◼ 兆豐金控已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另依金管會規定,屬金融控股公司持股100% 之金融業,得自行依法選擇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本行目前係採行監察人 制度,預計成立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本行監察人得隨時與銀行員工、內部稽 核主管及股東溝通,並不定期召開監察人會議,必要時得請會計師列席說明。 ◼ 本行設有隸屬董事會之功能性委員會,包括「風險管理委員會」、「法令遵循委員 會」、「法令遵循行動委員會」、「誠信經營委員會」等,相關會議記錄均呈董事會 報告,以利董事會掌握本行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有效監督經理階層。 3. 上市上櫃銀行是否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及其評估方式, 每年並定期進行績效評估,且將績效評估之結果提報董事會, 並運用於個別董事薪資報酬及提名續任之參考? ✓ ◼ 本行非上市上櫃公司,為兆豐金控100%持股之子公司。 ◼ 為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本行參照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銀 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相關規定,制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據以建置有效 的公司治理架構,其中對董事會的運作亦有詳盡之規範。 ◼ 為落實公司治理並提升本行董事會功能及效率,於112.6.9增訂本行「董事會績 效評估準則」。依本準則,董事會應於每年年度結束時,依所定之評估程序及評 估指標,進行績效評估,112年度績效評估結果業提報本行113年1月5日第17屆 第29次董事會。 4. 銀行是否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 ✓ ◼ 本行於委任會計師時評估其獨立性,並要求其出具「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會計師 之超然獨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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