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2年 年報

1 Mega Bank 205 205 債信評等(Government Bond Ratings for Foreign Currency),以及已核配之國家風險額度實際使用情形及其 他相關資訊等,訂定各國及各級別國家風險限額,並按月彙計各國家債權,以避免風險過度集中於某一國家。 另每日審視Bloomberg 國家別之五年期信用違約交換(CDS)價格,即加碼(Spread),作為國家風險限額之動 態管理指標。 (八)經營權之改變對銀行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本行為兆豐金融控股(股)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經營權並未改變。 (九)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一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對銀行之 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本行為兆豐金融控股(股)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112 年度及113 年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並未發生股權移 轉之情事,對本行之經營權無影響。 (十)112年度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 系爭事實 / 發生原因 標的金額 (註) 訴訟 開始日期 主要涉訟 當事人 目前處理情形 本行前董事長蔡○○、前總經理吳○○於任職期 間對於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NYDFS)檢查報 告所列應改善事項之未積極處置及回應,導致本 行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9日與NYDFS簽 署合意令支付美金 1 億 8000 萬元(折合新臺幣 5,751,953,509 元)之罰款,並遭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以本行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 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 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 新臺幣1,000 萬元罰鍰,本行董事會105年9 月 23 日決議對蔡○○及吳○○二人求償新臺幣 5,761,953,509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12月17日判決本行全 部敗訴。本行於110年1月13日提起一部上訴, 二審法院於111 年10 月4 日宣判作成本行部分 勝訴判決,本行於111年11月7日對蔡、吳二人 提起三審一部上訴,蔡○○同日亦提起上訴,最高 法院於112年7月5日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等 法院更審。 新臺幣 140,000 仟元 105.09.30 蔡○○ 吳○○ 更一審訴訟程序進行 中。 (十一)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1、策略風險 本行年度經營方針(含重要發展策略)及營業計畫(含營業預算),係衡酌總體經濟金融情勢、政府經濟建 設計畫、銀行產業概況及趨勢等外部因素,依據母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公司所揭示本集團中長期發展策 略及各項經營目標,並綜合考量本行營運現況及其他相關因素後,予以制定並據以執行。 本行經營管理階層藉由定期召開之業務會報及其他相關會議,密切控管各項業務之營運情形及相關策 略之執行成效,如有必要則予以適時調整,以維持本行經營策略之機動性及有效性。 2、聲譽風險 資訊傳播方式日新月異,本行針對社群媒體如Facebook 粉絲專頁、Instagram、Youtube及Podcast 管理須知,明定權責單位及運用社群媒體發布訊息之相關規範,並委託廠商監測主要社群媒體平台之公開 訊息,以利重大負面訊息發生時,即時因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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