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Annual Report 2023 188 188 項 目 內 容 2. 信用風險管理組織與架構 (續) (3) 總管理處各信用風險業務主管單位分別依其職掌執行辨識、衡量、監控與 報告等信用風險管理程序,並擬訂業務管理規章,持續改善風險管理機制。 (4) 風險控管處協調及督導各單位建立信用風險管理機制,逐步發展內部評等 系統等工具,用以協助管理信用風險,並定期向董事會及兆豐金控提出風 險控管報告。 3. 信用風險報告與衡量系統之 範圍與特點 (1) 本行信用風險管理目標採由下而上方式每年訂定,提報董事會核定,並定 期依經濟景氣、銀行財務狀況與暴險情形等,檢討執行情形,以強化全行 風險管理。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於本行網站揭露信用風險相關資訊。 (2) 為控管關係(集團)企業、產業與國家風險等,避免風險過度集中,本行依 產業景氣、展望與信用風險之高低,訂定關係(集團)企業、主要行業別等 各類授信、投資限額,並定期向高階管理階層報告控管情形與銀行法等法 令及內部授信、投資規章遵循情形。 (3) 定期辦理授信覆審追蹤作業,以加強對客戶之瞭解,對於授信風險偏高及 異常之授信客戶增加覆審頻率,並於每年分析及檢討後,將辦理覆審情形 陳報高階管理階層。 (4) 長期股權之投資與評價由不同單位負責,定期依投資對象之特性,採用合 適之方法評估投資部位之公允價值。 (5) 異常通報機制:營業單位若發生客戶營運異常、財務困難週轉不靈或其他 足以影響公司營運的突發重大事件時,即時透過業務主管單位向高階管理 階層通報,並透過風險控管處向兆豐金控報告,以掌握相關資訊,並適時 採取必要的措施。 (6) 資產評估:業務主管單位對各類授信資產、投資、其他資產及或有資產,依 本行轉銷呆帳、提列準備、呆帳回收等歷史損失經驗、目前逾放比率、催 理情形與主管機關規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等,評估可能產生之損失,並 提列備抵呆帳或累積減損。 4. 信用風險避險或風險抵減之 政策,以及監控規避與風險 抵減工具持續有效性之策略 與流程 經由審慎之徵審作業與覆審機制,充分瞭解客戶財務、營運狀況並採取下列因 應對策: (1) 授信案件或交易違約機率高,且預期損失嚴重性大時,如客戶為新成立公 司、信用評等偏低且授信/交易之風險高於收益,則不予承做。 (2) 授信案件或交易違約機率低,但預期損失嚴重性大時,以追隨交易行為授 信、應收帳款融資等方式承做,並加強存匯往來、掌握金流,以進一步降 低風險;另大額授信、購屋貸款等,可徵提擔保品、保證人,或以聯貸方 式承做,或於承做後採於次級市場讓售債權,或採債權證券化出售等方式, 俾降低/轉嫁風險。 (3) 授信案件或交易違約機率高,但預期損失嚴重性小時,則與授信戶或交易 對手協議訂定財務比率限制、禁止出售資產或設定抵押權等條款,以管控 授信戶或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4) 授信案件或交易違約機率低,預期損失嚴重性小時,經評估利潤大於所承 擔之風險,則承做該項業務。 (5) 對於有價證券、不動產等擔保品,定期監控個案擔保品價值與授信金額之 比率;對於保證人信用狀況,則透過授信覆審等制度監控,以確保風險抵 減工具之有效性。 5. 法定資本計提所採行之方法 (1) 本行信用風險目前採用標準法計提法定資本。 (2) 為將風險數量化,俾有效衡量風險、精進業務管理,本行已逐步建置信用 評等模型,並將與違約機率連結之內部評等機制導入徵授信流程,進而更 精確評估風險性資產,朝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發展。
RkJQdWJsaXNoZXIy MTAyODAyM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