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2年 年報

64 Annual Report 2023 122 122 土地不受折舊影響,其他資產折舊採用直線法於耐用年限內計提至殘值,不動產及設備各項組成若屬重大,則單獨提列折舊。 本行及子行於每一財務年度結束日對各項資產之殘值、耐用年限及折舊方法進行檢視,若殘值及耐用年限之預期值與先前之 估計不同時,或資產所含之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已有重大變動,則自變動發生日起依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 策、會計估計值變動及錯誤」之會計估計值變動規定處理。各項資產之耐用年限如下: 項目 年限 房屋建築及附屬設備 1~60 機械及電腦設備 1~20 交通及運輸設備 1~10 什項設備 3~10 (十四) 投資性不動產 本行及子行所持有之不動產,若係為賺取長期租金利潤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始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投資性不動產包含 以營業租賃方式出租之辦公大樓或土地。 部分不動產可能由本行及子行使用,剩餘部分則用以賺取租金收入或資本增值。若本行及子行持有之部分不動產可單獨出售, 則對各該部分應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與投資性不動產相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本行及子行,且其成本能可靠衡量時,該投資性不動產始應認列為資產。 後續支出所產生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且其相關成本能可靠衡量時,該資產後續支出予以資本化。所有維修成 本於發生當期納入綜合損益表中。 投資性不動產以取得成本認列,後續衡量係按成本模式處理,其折舊方法、耐用年限及殘值比照不動產及設備規定。 (十五) 承租人之租賃交易-使用權資產/租賃負債 1. 租賃資產於可供本行及子行使用之日認列為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當租賃合約係屬短期租賃或低價值標的資產之租賃 時,將租賃給付採直線法於租賃期間認列為費用。 2. 租賃負債於租賃開始日將尚未支付之租賃給付按本行增額借款利率折現後之現值認列,租賃給付包括: (1) 固定給付,減除可收取之任何租賃誘因; (2) 取決於某項指數或費率之變動租賃給付; (3) 殘值保證下本行及子行預期支付之金額; (4) 購買選擇權之行使價格,若承租人可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及 (5) 租賃終止所須支付之罰款,若租賃期間反映承租人將行使租賃終止之選擇權。 後續採利息法按攤銷後成本法衡量,於租賃期間提列利息費用。當非屬合約修改造成租賃期間或租賃給付變動時,將重評 估租賃負債,並將再衡量數調整使用權資產。 3. 使用權資產於租賃開始日按成本認列,成本包括: (1) 租賃負債之原始衡量金額; (2) 於開始日或之前支付之任何租賃給付; (3) 發生之任何原始直接成本;及 (4) 為拆卸、移除標的資產及復原其所在地點,或將標的資產復原至租賃之條款及條件中所要求之狀態之估計成本。 後續採成本模式衡量,於使用權資產之耐用年限屆滿時或租賃期間屆滿時兩者之較早者,提列折舊費用。當租賃負債重評 估時,使用權資產將調整租賃負債之任何再衡量數。 4. 對減少租賃範圍之租賃修改,承租人將減少使用權資產之帳面金額以反映租賃部分或全面之終止,並將其與租賃負債再衡 量金額間之差額認列於損益中。 (十六) 承受擔保品 承受擔保品按承受價格入帳,期末以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孰低者衡量。 (十七) 非金融資產減損 本行及子行於資產負債表日針對有減損跡象之資產,估計其可回收金額,當可回收金額低於其帳面價值時,則認列減損損失。 可回收金額係指一項資產之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或其使用價值,兩者較高者。當以前年度認列資產減損之情況不存在時,則 迴轉減損損失,惟迴轉減損損失而增加之資產帳面金額,不超過該資產若未認列減損損失情況下減除折舊或攤銷後之帳面金 額。 (十八) 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 於達到下列所有條件時,本行及子行始認列負債準備: 1. 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現時義務(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 2. 於清償義務時,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及 3. 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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