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治 理 報 告 61 61 (十二)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 年 度 項 目 112年3月31日 111年 110年 負責人或職員因業 務上犯罪經檢察官 起訴者 無 無 無 違反法令經金管會 處以罰鍰者 無 本行中山分行前行員挪用 ATM鈔箱現金及客戶存款所 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 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 法第129 條第7 款規定,核 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註4) 1. 本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所 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1 第1 項規定,依 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 核處新臺幣 1,000 萬元罰 鍰。(註1) 2. 本行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 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 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新臺 幣150萬元罰鍰。(註2) 經金管會依銀行法 第六十一條之一規 定處分事項 1. 本行民生分行因電 力異常致無法正常 營運事件所涉缺失, 核有礙健全經營之 虞,112.1.3遭金管 會依銀行法第61條 之1 第1 項規定, 予以糾正。(註5) 2. 本行辦理防制洗錢 作業核有相關缺失, 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112.1.17 遭金管會 依銀行法第61條之 1第1項規定,予以 糾正。(註6) 無 本行辦理寶德電化材科技(股)公 司授信案,於徵授信作業及貸後 管理作業核有缺失,有礙健全經 營之虞,110.2.2 遭金管會依銀 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予以糾正。(註3) 銀行對其內部人員 違反內部控制制度 規定之處罰;其處 罰結果可能對股東 權益或證券價格有 重大影響者 無 無 無 符合金管會處理違 反金融法令重大裁 罰措施之對外公布 說明辦法第二條規 定 無 本行中山分行前行員挪用 ATM鈔箱現金及客戶存款所 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 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 法第129 條第7 款規定,核 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註4) 1. 本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所 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1 第1 項規定,依 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 核處新臺幣 1,000 萬元罰 鍰。(註1) 2. 本行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 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 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新臺 幣150萬元罰鍰。(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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