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治 理 報 告 55 55 評 估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上市上櫃 公司誠信經 營守則差異 情形及原因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五) 銀行是否定期舉辦誠信經營之內、外部之教育訓練? 新進員工之職前訓練講習課程中,指派專人講述金融人員職業道德、誠信原則與 相關內、外部法令規定,俾利「誠信」原則之深化。另於一般訓練中,亦加強洗 錢防制相關法令及規範等教材。 本行定期辦理「誠信經營教育訓練課程」,利用數位學習系統進行調訓及全面宣導, 教材內容包括法規及行員舞弊相關案例分析等。 三、銀行檢舉制度之運作情形 (一) 銀行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 道,及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 本行已制定經董事會核定之「檢舉制度」,規範本行受理檢舉案件之運作程序,由 法令遵循處擔任檢舉案件之受理單位,另設有檢舉專線、信箱及書面舉報之檢舉 管道並公告於本行官網與內部系統,以利內外部人士知悉;對於檢舉案件經查證 屬實及對維護本行利益有重大貢獻者,明定得給予檢舉人適度獎勵等措施。本行 111年度接獲檢舉案件共30件,經受理,符合檢舉案件類型者,成立2件,不成立 0件;不符合檢舉案件類型,由法令遵循處逕行結案,或移請業務主政單位處理者 28件。 本行非上市 上櫃銀行。 (二) 銀行是否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調查 完成後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及相關保密機制? 依本行「檢舉制度」規定,有關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如下: 法令遵循處於接獲檢舉案件後,應以密件指派專人處理並進行形式審查,如符 合受理原則者,應移請稽核處評估調查案件之必要性及執行調查作業,完成調 查報告後報送檢舉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 倘審議結果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行規定者,本行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 關行為並得移請人事評議委員會懲處,或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方 面,本行應適時檢討內部控制制度與作業程序,避免相同事件再次發生。 對於檢舉案件之受理、調查過程及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或電子檔,至少保存七 年。但檢舉案件涉及訴訟者,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 (三) 銀行是否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 措施? 本行「檢舉制度」明定對檢舉人之保護措施,包括對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 保密、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對其處以不利處分等,倘檢舉人因檢舉情事遭不利處分 時,得另向本行誠信經營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查證屬實者應依法為適當處置。 四、加強資訊揭露 銀行是否於其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所定誠信經營 守則內容及推動成效? 本行「誠信經營守則」及「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已揭露於本行網站及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行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列載於公司年報「公司治理報告」單元,另年報電子檔亦 揭露於本行官方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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