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治 理 報 告 54 Annual Report 2022 54 評 估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上市上櫃 公司誠信經 營守則差異 情形及原因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三) 銀行是否於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內明定作業程序、行為 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且落實執行,並定期檢 討修正前揭方案?(續) 本行已訂定「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檢舉制度」,依其規定,於作成懲處或處置決定前, 應提供被檢舉人陳述意見或申訴之機會。 為提升本行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將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修正納入誠信經 營守則之規範。 為防範不當慈善捐贈及贊助、提供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本行相關捐贈流 程嚴謹,遵守各項內部及外部法令規定,如有反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 重大捐贈,皆依規定提報董事會並發布重大訊息對外公開揭露。 本行非上市 上櫃銀行。 二、落實誠信經營 (一) 銀行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並於其與往來交易 對象簽訂之契約中明定誠信行為條款? 為確保交易廠商為誠信經營者,本行對外採購會考量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且避 免與有不誠信行為之廠商進行交易,並於合約中明訂「供應商涉及經營不誠信行 為時,經本行認定違反事實明確,本行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二) 銀行是否設置隸屬董事會之推動企業誠信經營專責單 位,並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其誠信經營政 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監督執行情形? 本行設置隸屬董事會之「誠信經營委員會」作為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 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年度落實誠信經營之 情形。 (三) 銀行是否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策、提供適當陳述管道, 並落實執行? 本行「誠信經營守則」已將利益迴避事項納入規定。 本行訂有「董事會議事準則」,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 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銀行利益之 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其表決權。 本行建置有利害關係人查詢系統,以落實與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行為時,其條件 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明訂利害關係人之重要金融交易案須報請董事會核議。 (四) 銀行是否為落實誠信經營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 控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 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並據以查核防範不誠信行為 方案之遵循情形,或委託會計師執行查核? 本行設有嚴謹之會計制度及專責會計單位,財務報告均經簽證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確保財務報表之公允性。 本行已建立內部稽核制度、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及風險管理機制,以維 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且每年均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查核。 依本行「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之規定,內部稽核單位辦理全行受查單位之風險評 估,依風險評估結果及主管機關其他個別指定事項,彙總訂定年度稽核計畫,並 已將誠信經營列入查核範圍,據以查核防範不誠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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