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治 理 報 告 43 43 評 估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銀行業公 司治理實務 守則差異情 形 及 原 因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四、銀行是否建立與利害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股東、員工、客戶及供 應商等)溝通管道,及於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並妥適回 應利害關係人所關切之重要企業社會責任議題? 本行網站設有聯絡信箱、客服專線等服務或申訴管道,並揭露法定應公開之事 項,包括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受理檢舉管道、股東專區等,同時設有公平待客 原則專區,方便客戶、消費者、利害關係人、員工與銀行保持聯繫、查詢及利用 相關資訊。 在與銀行法、金控法定義之利害關係人溝通方面,本行總管理處每三個月函請 各單位檢視利害關係人表,經相關利害關係人確認後,據以於本行e-Loan系統、 兆豐金控集團網路資訊系統維護利害關係人檔案;利害關係人有職務異動時, 亦與其溝通,即時更新檔案。 符合「銀行 業公司治理 實務守則」 之規定 五、資訊公開 1. 銀行是否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本行公司治理資訊? 本行中文網址:https://www.megabank.com.tw,除登載相關業務資訊外,亦詳 實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並定期維護更新。 2. 銀行是否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文網站、指定專 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 過程放置公司網站等)? 本行亦架設有英文網站:https://www.megabank.com.tw/en-us/english/index/, 並定期維護更新。 本行遇有符合證券相關法規所定事項應對外公開資訊時,規定各職司相關單位 應於法定期限內,指定專人即時申報及揭露相關資訊。 本行為確實落實發言人制度,訂有「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發布重大訊息作業程 序要點」。111年12月底發言人為蕭副總經理玉美、第一代理發言人為陳副總經 理昭蓉,第二代理發言人為陳副總經理建中,代表本行就全行性事務發言。本 行遇有重要經營變動或需就特定事項說明時,均適時透過新聞稿、網站揭露或 發布重訊等方式,與市場溝通。 本行係兆豐金控100%持股之子公司,法人說明會事宜係由金控母公司辦理。 3. 銀行是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依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 於期限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及於規定期限前提早公 告並申報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與各月份營運情形? 本行除依照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相關函令規定辦理公告外,另亦依據公開 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2條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每半 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於本行網站公布個 體財務業務資訊。 六、銀行是否有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包括 但不限於員工權益、僱員關懷、投資者關係、利益相關者權益、 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 行情形、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銀行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 險之情形、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等)? 員工權益:本行為貫徹對員工工作權之承諾,舉凡因組織調整而有增設、遷移 或裁併單位時,均於事前告知員工異動情形;如因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可 供安置員工時,或員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依勞動基準法所訂期限, 至少於10~30天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外,為促進勞資和諧,增進事業之發 展及保障員工勞動權益及福祉,本行與工會訂有團體協約,約定工資、工時、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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