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1年 年報

財 務 狀 況 及 財 務 績 效 之 檢 討 分 析 與 風 險 管 理 事 項 193 193 3、國家別控管 針對個別國家不同政權穩定度、經濟發展力、信用狀況與償債能力,參考「穆迪信用評等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及「標準普爾評等公司」(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最新公布之國家政府外幣債信評等(Government Bond Ratings for Foreign Currency),以及已核配之國家風險額度實際使用情形及其他相關資訊等,訂定 各國及各級別國家風險限額,並按月彙計各國家債權,以避免風險過度集中於某一國家。另每日審視 Bloomberg 國家別之五年期信用違約交換(CDS)價格,即加碼(Spread),作為國家風險限額之動態管理指標。 (八)經營權之改變對銀行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本行為兆豐金融控股(股)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經營權並未改變。 (九)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一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對銀行之影響、風 險及因應措施 本行為兆豐金融控股(股)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111年度及112年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並未發生股權移轉 之情事,對本行之經營權無影響。 (十)111年度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 系爭事實 / 發生原因 標的金額 (註) 訴訟 開始日期 主要涉訟 當事人 目前處理情形 本行前董事長蔡○○、前總經理吳○○於任職期間 對於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NYDFS)檢查報告 所列應改善事項之未積極處置及回應,導致本行於 民國(下同)105 年8 月19 日與NYDFS簽署合 意令支付美金 1 億 8000 萬元( 折合新臺幣 5,751,953,509元)之罰款,並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本行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 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 1,000萬元罰鍰,本行董事會105年9月23日決 議對蔡○○及吳○○二人求償新臺幣 5,761,953,509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12 月17 日判決本行全 部敗訴。本行於110年1月13日提起一部上訴, 二審法院於111年10月4日宣判作成本行部分勝 訴判決,本行於111年11月7日對蔡、吳二人提 起三審一部上訴,蔡○○同日亦提起上訴。 新臺幣 140,000 仟元 105.09.30 蔡○○ 吳○○ 三審訴訟程序進行 中。 註: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61,953仟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12月17日判決本行全部敗訴。本行經110年1 月11日董事會決議提起一部上訴,爰標的金額異動為新臺幣200,000仟元;二審法院於111年10月4日宣判作 成本行部分勝訴判決,本行於111 年11 月7日對蔡、吳二人提起三審一部上訴,蔡○○同日亦提起上訴,爰標 的金額異動為新臺幣140,000仟元。 (十一)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1、策略風險 本行年度經營方針(含重要發展策略)及營業計畫(含營業預算),係衡酌總體經濟金融情勢、政府經濟建設計畫、 銀行產業概況及趨勢等外部因素,依據母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公司所揭示本集團中長期發展策略及各項經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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