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狀 況 及 財 務 績 效 之 檢 討 分 析 與 風 險 管 理 事 項 177 177 信用風險標準法之風險抵減後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 111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暴險類型 風險抵減後暴險額 應計提資本(註1) 主權國家 763,827,145 1,623,558 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 6,257,569 101,546 銀行(含多邊開發銀行) 377,797,518 10,692,876 企業(含證券及保險公司) 1,160,422,553 77,451,192 零售債權 76,161,792 3,293,649 住宅用不動產(註2) 1,206,275,453 68,114,090 權益證券投資(註2) 57,635,133 8,347,604 其他資產 43,959,301 2,673,841 合 計 3,692,336,464 172,298,356 註1:應計提資本為風險抵減後暴險額乘上風險權數及法定最低資本適足率。 註2:按金管會111年2月18日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住宅用不動產」項目已 修正為「不動產暴險」;另「權益證券投資」中,基金及創業投資事業風險抵減後暴險額計新臺幣3,017,084 仟元,應計提 資本計新臺幣2,774,967仟元。 2、證券化風險管理制度、暴險額及應計提資本 (1)證券化風險管理制度 111年度 項 目 內 容 1. 證券化管理策略與流程 (1) 考量整體經濟、市場環境、本行業務方針計畫、資產負債管理、資本計提影響、資金運 用及相關法令規定等因素,視情況評估本行風險部位證券化之成本效益分析及可行性。 (2) 蒐集相關外部機構(會計師、律師、信評機構等)意見,全面瞭解證券化相關議題與規定。 (3) 擬定證券化發行架構及相關條件。 (4) 規劃證券化時程、執行方式與內部分工及安排相關外部配合辦理機構。 (5) 授信審議委員會或投資審議委員會及(或)(常務)董事會核議辦理證券化案。 (6) 證券化案受託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7) 簽署證券化相關契約,完成發行受益證券。 (8) 視情況辦理事後風險管理事宜。 2. 證券化管理組織與架構 (1) (常務)董事會:核議證券化案之辦理,包含標的資產、證券化架構及風險部位。 (2) 投資審議委員會: 審核本行投資建立證券化標的資產池種類、額度、投資篩選原則與投資流程。 審核本行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3) 授信審議委員會:審核本行擔任證券化創始機構建立之標的貸款債權。 (4) 財務處:擔任證券化案之安排機構、避險交易機構與承銷機構。 (5) 授信審查處:控管證券化案下之貸款債權依本行授信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6) 風險控管處:控管證券化案依本行「風險管理政策與作業程序規則」等風險控管相關規 定辦理。 3. 證券化風險報告與衡量系統之 範圍與特點 本行證券化投資部位均屬於銀行簿,依據本行內部管理規定衡量並定期製作風險管理報告, 內容包含: (1)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種類、金額、信用評等及評價等明細資料。 (2) 信託報告與保管機構報告(如有)。 (3) 證券化標的資產表現情形(如財務強度、信用評等、履約情況、交易市價資訊、未來展 望等)。 4. 證券化避險或風險抵減之政策, 以及監控規避與風險抵減工具 持續有效性之策略與流程 針對風險性資產之產業集中度、景氣循環風險及有效運用資本等考量因素辦理證券化業務, 事後不定期驗證檢討成本效益,以利有效評估辦理證券化案之適當時機。 5. 法定資本計提所採行之方法 標準法 註:本行非屬有流通在外部位之創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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