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概 況 163 163 十二、抵(質)押之資產 民國111年及110年12月31日本行及子行資產提供擔保明細,請參閱附註六(四)、(五)及(九)說明。 十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一) 重大承諾 1. 本行及兆豐紐約分行與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以下簡稱「NYDFS」) 於2016年8月19日共同簽署合意令(Consent Order),本行及兆豐紐約分行因未能建置適當之防制洗錢遵循計畫,及未 能有效遵循美國銀行保密法(BSA;Bank Secrecy Act)/反洗錢(AML;Anti-Money Laundering)相關法規之申報情事,除 遭罰款美金1億8仟萬元及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外,並應聘任NYDFS指定之遵循顧問,於聘僱期間內(6個月)立即就兆豐 紐約分行BSA/AML遵循功能的缺失改善情形,進行監督並提供諮詢。另應再聘任NYDFS所指定的獨立監督人,持續對 兆豐紐約分行遵循BSA/AML 相關規範及法規要求之有效性,進行全面性的審查,並提出遵循報告與建議,及重新檢視 兆豐紐約分行自2012 年1 月1 日起至2014 年12 月31 日止之美元清算交易,以確認經由兆豐紐約分行之可疑交易活 動,是否可被適當辨認及依據相關可疑交易活動申報規範進行申報,且有無違反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法規及上述相關規定。 截至查核報告日止,獨立監督人對上述期間兆豐紐約分行美元清算交易之回溯調查,已於2020 年2 月底全部完成,審 查期間相關發現已依規提報董事會及相關主管機關,經調查後主管機關亦已通知結案。對上述合意令所列各項議題,兆 豐紐約分行尚有部分項目仍持續改善,並確保各項改善與強化措施均持續有效執行。 2. 本行、兆豐紐約分行、兆豐芝加哥分行及兆豐矽谷分行與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FED)及伊利諾州金融廳於2018年1月17 日共同簽署裁罰令(Order to Cease and Desist and Order of Assessment of Civil Money Penalty,以下簡稱「C&D」), 就兆豐紐約分行、兆豐芝加哥分行及兆豐矽谷分行檢查基準日,分別為2016年6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及2016 年9月30日,所發現與風險管理及遵循BSA/AML要求暨法令規範相關之缺失,除遭課罰款美金2仟9佰萬元外,並應 提出各項書面改善計畫,及聘任獨立第三方重新檢視兆豐紐約分行自2015年1月1日到6月30日之美元清算交易。 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對上述所列各項議題除紐約分行尚有部分項目仍持續改善並確保各項改善與強化措施均持續有效執 行外,芝加哥分行及矽谷分行均已完成改善,並依規按季提報董事會後報送聯邦準備銀行。又獨立第三方對兆豐紐約分 行於上述期間美元清算交易之回溯調查,已於2020 年2 月底完成調查工作,審查期間相關發現已依規定提報董事會及 相關主管機關,經調查後主管機關亦已通知結案。 (二) 截至民國111年及110年12月31日止,本行及子行計有下列承諾事項: 111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不可撤銷之約定融資額度 $ 143,460,826 $ 134,727,684 與客戶訂定附買回有價證券之承諾金額 34,963,970 16,884,182 與客戶訂定附賣回有價證券之承諾金額 1,222,960 949,396 信用卡授信承諾 104,491,116 98,659,426 保證款項 145,193,003 133,804,193 信用狀款項 64,571,662 55,030,177 應付保管有價證券 387,285,244 301,061,286 應付保管品 2,097,620 2,571,303 存入保證品 150,815,749 113,558,588 受託代收款 76,584,185 82,342,135 受託代放款 185,865 243,997 受託代售規費證 452 673 受託承銷品 1,544 1,554 受託經理政府登錄債券 85,912,700 80,549,400 受託經理集保票券 162,690,258 105,556,195 信託負債 701,514,489 648,883,055 應付保證票據 3,503,384 3,513,487 (三) 本行承諾未來將依相關法令於特定情形下提供將來銀行必要之財務支援,另除法令變更或有其他任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願意 承接將來銀行股份且總持股比率逾百分之二十五外,本行將繼續持有將來銀行逾百分之二十五之股權。 十四、重大災害損失 無此情形。 十五、重大期後事項 無此情形。 十六、其他 (一) 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 無此情形。 (二) 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為提升本行存款、進出口、國內匯款及國外匯兌業務集中管理效能,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將「外匯營運處」併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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