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概 況 135 135 b. 授信資產分類 放款依內部評等可再分為健全、良好、尚可及薄弱四大類,大致與Standard & Poor’s 評等對應如下: 依內部評等分類 健全 良好 尚可 薄弱 相當於S&P AAA~BBB- BB+~BB- B+ B及以下 (2) 存放及拆放銀行同業 本行及子行在與銀行同業進行交易之前須對交易對手資信進行評估,通常參考主要外部信評機構之評等、交易對手資產 及業主權益規模及其所屬國家風險等,訂定不同之額度上限。並定期觀察交易對手信評及股價之變化,以監控交易對手 風險。 (3) 債券及衍生工具 本行及子行買券額度之訂定,除債券發行者或保證者之信用評等(採用S&P/Moody’s/Fitch/中華信評或惠譽臺灣之評等) 須符合(常務)董事會核定之最低要求外,尚考量國家風險、CDS報價變化、市場狀況等風險因素而定。 本行及子行對非避險衍生工具訂有敘做單位及全行風險總限額,並以交易合約評價正數及未來潛在暴險額作為計算交易 對手信用風險基準,併於信用風險總限額下控管。 (4) 資產品質 本行及子行對於取得各類金融資產之品質訂有各類最低標準及審查程序,並以各類限額控管資產組合之集中度風險,持 有期間也定期監控資產品質之變化,採取相應措施維持品質不墜,如產生債權受損疑慮時,亦訂有政策及辦法提存足夠 之損失準備,以真實反映及保障公司業主權益之價值。 3. 預期信用損失認列與衡量 預期信用損失原則為評估減損損失基礎,考量與過去事項、現時狀況及未來經濟狀況預測有關之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無需過 度成本或投入即可取得者,包括前瞻性資訊),於報導日評估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是否已顯著增加及是否已信用減損,區分 為低信用風險(Stage 1)、信用風險顯著增加(Stage 2)和信用減損(Stage 3)三階段,分別以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金額 衡量備抵損失(Stage 1)及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備抵損失(Stage 2及Stage 3)。 各Stage之定義及預期信用損失之認列如下所示: 低信用風險(Stage 1) 係指該筆金融資產於報導日之信用風險低,或自原始認列日後信用風險並未顯著增加者,須估計報導日後12 個月內之預期 信用損失。 信用風險顯著增加(Stage 2) 係指該筆金融資產經考量所有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後,於報導日評估自原始認列日後已發生信用風險顯著增加惟尚未信用減 損之情形者,須估計存續期間之預期信用損失。 信用減損(Stage 3) 若對該筆金融資產之預期未來現金流量具有不利影響之一項或多項情況已發生時,該筆金融資產視為已信用減損,須估計存 續期間之預期信用損失。 (1) 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之判斷 A. 授信業務 本行及子行於每一報導日評估各類授信資產預期存續期間發生違約之風險之變動,以判定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是 否已顯著增加。為作此評估,本行及子行考量顯示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顯著增加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包括前瞻性 資訊),主要考量指標包括: a. 量化指標 (a) 內部/外部信用評等之變動 主要考量若報導日金融工具採用之評等等級較原始認列日下降超過一定等級,且符合其他條件者,將判定自原 始認列後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另無評等部位以逾期狀況資訊及質性指標判定。 (b) 逾期狀況之資訊 授信本金或利息逾清償期1~3個月且尚未列為信用減損(Stage 3)者。 b. 質性指標 (a) 授信戶經本行通報退票紀錄。 (b) 授信戶經票交所公告拒絕往來。 (c) 授信戶於本行之擔保品遭其他行庫強制執行。 (d) 授信戶之債務經其他金融機構列為催收款或轉銷呆帳。 (e) 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對其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 (f) 授信戶發生其他債信不良狀況,致影響其財務調度及正常營運。 本行及子行各類授信資產若於報導日判定信用風險低即可假設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並未顯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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