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1年 年報

財 務 概 況 125 125 (二十四) 權益 1. 普通股股本 民國111年及110年12月31日,本行額定及實收資本額皆為$85,362,336仟元,流通在外股數皆為8,536,234仟股, 每股面額為$10元。 2. 資本公積 (1) 依公司法規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資本公積,除得用於彌補虧損外,於公司無累 積虧損時,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另依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以上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每年 以其合計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為限。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2) 民國111年及110年12月31日,本行之資本公積明細如下: 111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股本溢價 $ 31,495,952 $ 31,495,952 合併溢額 30,109,277 30,109,277 權益法認列 375,908 375,908 股份基礎給付(註) 238,403 238,403 合計 $ 62,219,540 $ 62,219,540 註:股份基礎給付係包含子公司。 3. 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 (1) 法定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除彌補公司虧損及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外,不得使用之,惟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 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截至民國111 年及110 年12 月31 日,本行法定盈餘公積分 別為$112,293,953仟元及$106,587,497仟元。 (2) 特別盈餘公積 首次採用IFRSs 時,依民國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規定,應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 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轉入保留盈餘部分,分別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 積,本行於嗣後使用、處分或重分類相關資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分派盈餘。截至民國111 年及110年12 月31日,本行特別盈餘公積餘額分別為$4,210,485 仟元及$4,218,295仟元。另本行分派盈餘時, 依法令規定應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自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 積始得分派,嗣後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餘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 原依民國105年5月25 日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1510號函規定,公開發行銀行應於分派民國105 至107 會計年 度盈餘時,以稅後淨利的0.5%至1%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自民國106會計年度起,得就金融科技發展所產生之員工 轉型教育訓練、員工轉職或安置支出之相同數額,自上述範圍內迴轉。惟依民國108 年5 月1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802714560號函規定,公開發行銀行自民國108會計年度起得不再繼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支用員工轉職或 安置及教育訓練費用時,得就相同數額自之前年度已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餘額範圍內迴轉。 (二十五) 盈餘分配與股利政策 1. 本行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應先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實 際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剩餘部分連同以前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 紅利或保留之。 2. 法定盈餘公積除彌補公司虧損及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外,不得使用之,惟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 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之部分為限。 3. 本行分別於民國111 年5 月13日及110 年5 月7 日經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決議通過民國110 年及109年度盈餘分配案 如下: 110年度 109年度 法定盈餘公積 $ 5,706,456 $ 5,794,501 特別盈餘公積(註) 29,011 36,432 現金股利(每股股利分別為1.50元及1.54元) 12,804,350 13,145,800 $ 18,539,817 $ 18,976,733 註:民國110年度及109年度特別盈餘公積分別迴轉$36,821仟元及$59,104仟元。 上述有關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決議盈餘分派情形,請至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查詢。 4. 本行於民國112年3月3日經董事會通過擬議之民國111年度盈餘分派案如下: 111年度 法定盈餘公積 $ 6,987,100 特別盈餘公積(註) 12,018,428 現金股利(每股股利皆為0.50元) 4,268,117 $ 23,273,645 註:民國111年度特別盈餘公積迴轉$51,789仟元。 5. 有關員工酬勞資訊,請詳附註六(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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