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1年 年報

財 務 概 況 114 Annual Report 2022 114 5.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係於具法律或推定義務且金額可合理估計時,認列為費用及負債。嗣後決議實際配發金額與估列金 額有差異時,則按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另以股票發放員工酬勞者,計算股數之基礎為董事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 (二十一) 員工股份基礎給付 以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係於給與日以所給與權益商品之公允價值衡量所取得之員工勞務,於既得期間認列為酬勞 成本,並相對調整權益。權益商品之公允價值應反映市價既得條件及非既得條件之影響。認列之酬勞成本係隨著預期將符 合服務條件及非市價既得條件之獎酬數量予以調整,直至最終認列金額係以既得日既得數量認列。 (二十二) 收入及費用 本行及子行之收入與費用係採權責發生制原則予以認列。費用區分成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其他業務及管理費 用。股利收入於本行及子行收款之權利確立時認列於合併綜合損益表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 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利益」項下。 1. 利息收入及費用之認列,除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外,所有計息之金融工具所產生之利息收入 及利息費用係依據相關規定以有效利率法計算,並認列於合併綜合損益表中之「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項下。 2. 手續費收入及費用於提供貸款或其他服務提供完成後一次認列;若屬於執行重大項目所賺取之服務費則於重大項目完成時 認列,如聯貸案主辦行所收取服務費;若屬後續放款服務有關之手續費收入及費用則依重大性於服務期間內攤計或納入計 算放款及應收款有效利率的一部分。 (二十三) 所得稅 1. 所得稅費用包含當期及遞延所得稅。除與列入其他綜合損益或直接列入權益之項目有關之所得稅分別列入其他綜合損益或 直接列入權益外,所得稅係認列於損益。 2. 本行及子行依據營運及產生應課稅所得之所在國家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立法或已實質性立法之稅率計算本期所得稅。管理階 層就適用所得稅相關法規定期評估所得稅申報之狀況,並在適用情況下根據預期須向稅捐機關支付之稅款估列所得稅負債。 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加徵之所得稅,俟盈餘產生年度之次年度於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通過盈餘分派案後,始得就實際 盈餘之分派情形,認列未分配盈餘所得稅費用。 3. 遞延所得稅採用資產負債表法,按資產及負債之課稅基礎與其於合併資產負債表之帳面金額所產生之暫時性差異認列。若 遞延所得稅源自於交易(不包括企業合併)中對資產或負債之原始認列,且在交易當時未影響會計利潤或課稅所得(課稅損 失),則不予認列。若投資子公司產生之暫時性差異,本行可以控制暫時性差異迴轉之時點,且暫時性差異很有可能於可預 見之未來不會迴轉者則不予認列。遞延所得稅採用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立法或已實質性立法,並於有關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實 現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清償時預期適用之稅率(及稅法)為準。 4. 遞延所得稅資產於暫時性差異很有可能用以抵減未來應課稅所得之範圍內認列,並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重評估未認列及已 認列之遞延所得稅資產。 5. 當有法定執行權將所認列之本期所得稅資產及負債金額互抵且有意圖以淨額基礎清償或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始將 本期所得稅資產及本期所得稅負債互抵;當有法定執行權將本期所得稅資產及本期所得稅負債互抵,且遞延所得稅資產及 負債由同一稅捐機關課徵所得稅之同一納稅主體、或不同納稅主體產生但各主體意圖以淨額基礎清償或同時實現資產及清 償負債時,始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互抵。 (二十四) 股本及股利分配 普通股之股利於本行及子行股東會通過之年度,於財務報告認列,分派現金股利認列為負債,分派股票股利則認列為待分 配股票股利,並於發行新股基準日時轉列普通股。股利宣告日若晚於合併資產負債表日,則不認列入帳,僅於期後事項附 註揭露。 (二十五) 營運部門 本行及子行營運部門報導與提供予主要營運決策者之內部報告一致。主要營運決策者係指分配資源予企業營運部門並評量 其績效之個人或團隊。本行及子行之主要營運決策者係指本行及子行之董事會。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本行及子行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已運用其判斷以決定所採用之會計政策,並依據資產負債表日當時之情況對於未來事件 之合理預期以作出會計估計及假設。所作出之重大會計估計與假設可能與實際結果存有差異,將考量歷史經驗及其他因子(含新型冠 狀肺炎影響)持續評估及調整。 部分項目之會計政策與管理階層之判斷對本行及子行財務報告認列金額之影響重大,說明如下: (一) 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公允價值之衡量 本行及子行持有之無活絡市場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該類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係以評價方法決定(包含市場法及淨資產法),其公 允價值係從類似金融工具之可觀察資料或模型評估,若無市場可觀察參數,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係以適當假設衡量。當採用評 價模型決定公允價值時,所有模型須經校準以確保產出結果反映實際資料與市場價格,惟盡可能只採用可觀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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