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1年 年報

財 務 概 況 113 113 或有負債係指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可能義務,其存在與否僅能由一個或多個未能完全由本行及子行所控制之不確定未來事件 之發生或不發生加以證實;或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現時義務,但非很有可能需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義務或該義務無 法可靠衡量者。本行及子行不認列或有負債,而係依規定作適當之揭露。 或有資產係指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可能資產,其存在與否僅能由一個或多個未能完全由本行及子行所控制之不確定未來事件 之發生或不發生加以證實。本行及子行不認列或有資產,當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時,則依規定作適當之揭露。 (十九) 財務保證合約及融資承諾 財務保證合約係指本行及子行於特定債務人到期無法依原始或修訂後之條款償還時,必須支付特定金額,以彌補持有人損失 之合約。 融資承諾係以預先明定之條款及條件提供信用之確定承諾。 本行及子行於保證提供日依財務保證合約之公允價值原始認列。本行及子行所發行之財務保證合約,皆於合約簽訂時即收取 符合常規交易之手續費,故財務保證合約簽約日之公允價值為收取之手續費收入。預收之手續費收入認列為遞延項目,並於 合約期間依直線法攤銷認列損益。 本行及子行對提供的財務保證合約及融資承諾依預期信用損失決定備抵損失金額並認列為負債準備。 本行及子行後續按下列孰高者衡量所發行之財務保證合約之負債準備: 1.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決定之備抵損失金額;及 2. 原始認列金額減除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認列之累積收益金額。 上述保證責任準備應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之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規 定評估減損損失,並以兩者中孰大之金額提列適當之負債準備。 若金融工具同時包含放款(即金融資產)及未動用承諾(即融資承諾)之組成部分,且本行及子行無法分別辨認金融資產組成部分 之預期信用損失與融資承諾組成部分之預期信用損失時,則融資承諾之預期信用損失應與金融資產之備抵損失一起認列。該 預期信用損失合計超過金融資產總帳面金額之部分認列為負債準備。 因財務保證合約及融資承諾所認列之負債增加數,認列於「呆帳費用、承諾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項下。 (二十) 員工福利 1. 短期員工福利 本行及子行於員工提供勞務期間,對未來需支付短期非折現之福利金額認列為當期費用。 2. 員工優惠存款福利 本行提供員工優惠存款,其類型包括支付現職員工定額優惠存款以及支付退休員工定額優惠存款。該等優惠存款之利率與 市場利率之差異,係屬於員工福利之範疇。 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支付現職員工優惠存款之部分,係依應計基礎每月計息,該等優惠存款之利率與 市場利率之差額,帳列「員工福利費用」項下。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與員工約定之退休後優 惠存款利率超過一般市場利率所產生之超額利息,於員工退休時,應即適用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19 號確定福 利計畫之規定予以精算,惟精算假設各項參數若主管機關有相關規定,則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3. 離職福利 離職福利係於正常退休日前終止對員工之聘僱或當員工決定接受公司之福利邀約以換取聘僱之終止而提供之福利。本行及 子行係於不再能撤銷離職福利之要約或於認列相關重組成本之孰早者時認列費用。 不預期在資產負債表日後12個月內全部清償之福利應予以折現。 4. 退職後福利 本行及子行退休金辦法包含確定提撥計畫及確定福利計畫兩種。本行及子行於海外當地人員則按所在國政府有關法令採確 定提撥退休辦法。 (1) 確定提撥計畫 本行及子行依權責發生基礎,將每期提撥之退休基金數額認列為當期之退休金成本。預付退休金資產僅於可退還現 金或減少未來給付範圍內認列。 (2) 確定福利計畫 a. 確定福利計畫下之淨義務係以員工當期或過去服務所賺得之未來福利金額折現計算,並以資產負債表日之確定 福利義務現值減除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確定福利淨義務每年由精算師採用預計單位福利法計算,折現率則參 考資產負債表日與確定福利計畫之貨幣及期間一致之高品質公司債之市場殖利率決定;在高品質公司債無深度 市場之國家,係使用政府公債(於資產負債表日)之市場殖利率。 b. 確定福利計畫產生之再衡量數於發生當期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表達於保留盈餘。 c. 前期服務成本相關費用立即認列為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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