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1年 年報

財 務 概 況 109 109 (四) 外幣換算 1. 功能性及表達貨幣 本行及子行內各個體之財務報表項目皆係以個體營運所處主要經濟環境之貨幣衡量(「功能性貨幣」)。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以 本行之功能性貨幣新臺幣表達。 2. 交易及餘額 以外幣計價或要求以外幣交割之外幣交易,以外幣金額依交易日功能性貨幣與外幣間之即期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記帳。 外幣貨幣性項目係以報導期間結束日之本行結帳匯率換算,而結帳匯率係依市場匯率決定。當有若干匯率可供選用時,係採 用若該交易或餘額所表彰之未來現金流量於衡量日發生時可用於交割該現金流量之匯率。以歷史成本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項 目,係以原始交易日之匯率換算,而以公允價值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係以決定公允價值當日之匯率換算。 因交割外幣交易所產生之兑換差額,列為當期損益。貨幣性項目期末換算之兑換差額,於發生當期認列為損益。 當非貨幣性項目之利益或損失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時,該利益或損失所含之任何兌換差異部分亦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反之, 若非貨幣性項目之利益或損失認列為損益時,該利益或損失所含之任何兌換差異部分亦認列為損益。 3. 國外營運機構之換算 本行及子行合併財務報告內之所有個體若其功能性貨幣(非為高度通貨膨脹經濟下之貨幣)不同於表達貨幣者,其經營結果及 財務狀況以下列程序換算為表達貨幣: (1) 所表達之資產及負債係以資產負債表日之本行結帳匯率換算; (2) 所表達之損益係以當期平均匯率換算(除非該期之匯率波動劇烈,則以交易日之匯率換算);及 (3) 所有因換算而產生之兌換差額,均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 上述程序所產生之兌換差額以「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項目列示於權益項目。 (五) 現金及約當現金 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現金及約當現金」項目包含庫存現金、存放銀行同業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及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 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就合併現金流量表而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指合併資產負債表中之現金及約當現金、符合經金管會認 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及約當現金定義之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及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六) 附條件票券及債券交易 承作債票券屬附買回、附賣回條件交易者,其交易按融資法處理,在賣出、買入日期及約定買回、賣回日期間按權責發生基礎 認列利息支出及利息收入,並在賣出、買入日期認列「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及「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七)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 1. 金融資產 本行及子行所有之金融資產係以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及其合約現金流量特性為基礎,分類為:「貼現及放款」、「應收 款項」、「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按攤銷後成本衡 量之債務工具投資」等。 經營模式係本行及子行如何管理金融資產以產生現金流量,亦即收取之現金流量係源自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出售金融資產或 兩者兼具。本行及子行判定金融資產之合約現金流量是否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時,將評估合約現金流 量是否與基本放款協議一致,亦即利息由貨幣時間價值、與特定期間內流通在外本金金額相關之信用風險,以及其他基本放 款協議風險與成本及利潤邊際之對價組成。 (1) 慣例交易 本行及子行所持有金融資產之類別及會計分類,於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依交易慣例,皆採交易日會計。 (2) 貼現及放款 貼現及放款係押匯、貼現、放款及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貼現及放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若折現之 影響不大,得以原始之金額衡量。 本行及子行所持有之貼現及放款因債務人財務困難重新協商或修改條款並使該金融資產之整體或部分依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9號規定除列時,應將舊金融資產除列並認列新金融資產及相關損益。 本行及子行所持有之貼現及放款因債務人財務困難重新協商或修改條款時,且該重新協商及修改並未導致該金融資產之 除列時;或非因債務人財務困難而進行之債務協商修改條款,而此種修改通常不會導致該金融資產之除列,此時應重新 計算總金額並將修改利益或損失認列於損益。 貼現及放款所產生之利息收入認列於「利息收入」項下。 (3) 應收款項 應收款項包括原始產生者及非原始產生者。原始產生之應收款項係指本行及子行直接提供金錢、商品或勞務予債務人所 產生者。非原始產生者係指原始產生者以外之應收款項。 應收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未附息之短期應收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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