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0年 年報

Annual Report 2021 98 財 務 概 況 98 其他事項 - 個體財務報告 兆豐銀行已編製民國 110 年度及 109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 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 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 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 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兆豐銀行及子公司繼續經營 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兆豐 銀行及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兆豐銀行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 ( 含監察人 ) 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 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 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 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 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 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兆豐銀行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兆豐 銀行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 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 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 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 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兆豐銀行及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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