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0年 年報

86 Annual Report 2021 營 運 概 況 86 七、勞資關係 (一)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 措施情形 項 目 內 容 員工福利措施 福利會、互助會、員工酬勞、團體保險、健康檢查、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等。 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分為適用: (1) 優於勞基法標準; (2) 勞基法標準; (3) 勞退新制標準。 員工進修與訓練 1. 訓練費用:新臺幣 36,812 仟元 2. 訓練費用占淨收益比重: 0.082% 3. 訓練人數: 內訓 196,100 人次 外訓 4,258 人次 語言進修 5,244 人次 勞資間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 情形 1. 召開勞資會議。 2. 已與工會簽立團體協約。 (二) 110 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 ( 包括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 基準法事項 ) ,並揭露目前與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及因應措施 1 、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 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 違反法規條文 違反法規內容 處分內容 目前損失 未來可能 發生之 估計金額 111.1.11 彰化縣政府府勞動 字第 1110006500 號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 雇主未計給勞工 17:10 至 17:40 休息時間提供勞務 延長工時工資,致延長工 時工資計給不足。 裁處罰鍰新臺 幣 5 萬元並公 布名稱及負責 人姓名。 新臺幣 5 萬元 無 因應措施:加強關懷同仁之工作狀況,並於同仁電腦增設提醒休息時間功能,核實發給延長工時工資,以加強 出勤管理;對單位主管進行勞基法之調訓,強化法令遵循,並持續宣導並督導各單位落實加班相關規定。 2 、目前與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及因應措施 本行於 109 年 5 月 12 日合併兆豐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兆豐保代公司 ) ,並開辦兼營人身保 險代理人業務。合併過程引發前兆豐保代公司員工提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案, 110 年 3 月 31 日臺北 地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372 號第一審民事判決判本行敗訴,本行於 110 年 4 月 27 日提起上訴, 111 年 1 月 4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字第 82 號民事判決改判本行全部勝訴,該員工 111 年 2 月 10 日提起第三審 上訴,本行已委任律師處理,將追蹤後續案情。 上訴期間該員工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並獲 110 年 8 月 11 日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全 字第 6 號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核准,本行應於前述本案訴訟終結確定前,繼續僱用該員工,並按月於當月 最後一日給付該員工 45,109 元,本行已依裁定主文履行且如期給付薪資。如該員工於本案訴訟敗訴確定,本行 將依法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未來本行進行企業合併時,將審慎處理關於勞資關係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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