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0年 年報
631 公 司 治 理 報 告 61 (十二)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 年 度 項 目 111 年 3 月 31 日 110 年 109 年 負責人或職員因業 務上犯罪經檢察官 起訴者 無 無 無 違反法令經金管會 處以罰鍰者 無 1. 本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 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 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 規定,依同法第 129 條 第 7 款規定,核處新臺 幣 1,000 萬元罰鍰。 ( 註 1 之 2) 2. 本行辦理保險代理人業 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 定,核處限期 1 個月改 正,併處新臺幣 150 萬 元罰鍰。 ( 註 1 之 3) 本行所合併消滅之兆豐人身保 險代理人 ( 股 ) 公司辦理保險代理 人業務所涉缺失,查有違反保險 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 定, 109.7.27 遭金管會核處 2 項 限期 1 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 幣 330 萬元,並予以糾正。 ( 註 1 之 1) 經金管會依銀行法 第六十一條之一規 定處分事項 無 本行辦理寶德電化材科技 ( 股 ) 公司授信案,於徵授信作 業及貸後管理作業核有缺 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110.2.2 遭金管會依銀行法 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予以糾正。 ( 註 1 之 4) 本行所合併消滅之兆豐人身保 險代理人 ( 股 ) 公司辦理保險代理 人業務所涉缺失,查有違反保險 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 定, 109.7.27 遭金管會核處 2 項 限期 1 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 幣 330 萬元,並予以糾正。 ( 註 1 之 1) 銀行對其內部人員 違反內部控制制度 規定之處罰;其處 罰結果可能對股東 權益或證券價格有 重大影響者 無 無 無 符合金管會處理違 反金融法令重大裁 罰措施之對外公布 說明辦法第二條規 定 無 1. 本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 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 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 規定,依同法第 129 條 第 7 款規定,核處新臺 幣 1,000 萬元罰鍰。 ( 註 1 之 2) 2. 本行辦理保險代理人業 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 定,核處限期 1 個月改 正,併處新臺幣 150 萬 元罰鍰。 ( 註 1 之 3) 本行所合併消滅之兆豐人身保 險代理人 ( 股 ) 公司辦理保險代理 人業務所涉缺失,查有違反保險 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 定, 109.7.27 遭金管會核處 2 項 限期 1 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台 幣 330 萬元,並予以糾正。 ( 註 1 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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