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0年 年報
433 公 司 治 理 報 告 43 評 估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銀行業公 司治理實務 守則差異情 形 及 原 因 是 否 摘 要 說 明 1. 董事會是否擬訂多元化政策、具體管理目標? ( 續 ) 董事會成員分別來自金融業、政府機關、產業界及學術界,包括律師、會計師、 財經學者及資訊網路等專業人士,專業背景及經驗涵蓋法律、會計、產業經濟、 財稅行政、財務管理、數位金融及網路金流等,專業技能包括經營管理、風險管 理、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財務金融、經濟分析、產業金融知識及 ESG 永續經營等。 符合「銀行 業公司治理 實務守則」 之規定 2. 銀行除依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外,是否自願 設置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本行為兆豐金控 100% 持股之子公司,其設置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本行在加入兆 豐金控後,股票已下市買賣,故並無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強制規定;加以本 行相關薪酬訂定、調整均需呈報兆豐金控核准,故本行並未再另行設置之。 兆豐金控已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另依金管會規定,屬金融控股公司持股 100% 之金融業,得自行依法選擇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本行係採行監察人制度。 本行監察人得隨時與銀行員工、內部稽核主管及股東溝通,並不定期召開監察 人會議,必要時得請會計師列席說明。 本行設有隸屬董事會之功能性委員會,包括「風險管理委員會」、「法令遵循委 員會」、「法令遵循行動委員會」、「誠信經營委員會」等,相關會議記錄均呈董事 會報告,以利董事會掌握本行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有效監督經理階層。 3. 上市上櫃銀行是否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及其評估方式, 每年並定期進行績效評估,且將績效評估之結果提報董事會, 並運用於個別董事薪資報酬及提名續任之參考? 本行非上市上櫃公司,為兆豐金控 100% 持股之子公司。 為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本行參照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銀 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相關規定,制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據以建置有效 的公司治理架構,其中對董事會的運作亦有詳盡之規範。 4. 公司是否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 本行於委任會計師時評估其獨立性,並要求其出具「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會計師 之超然獨立聲明書」。 三、銀行是否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 主管,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 ( 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董事、監察人執 行業務所需資料、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依法辦理董事會 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等 ) ? 本行設有公司治理主管及公司治理相關人員,負責相關事務。總務暨安全衛生 處負責公司登記及變更登記相關事宜;董事會議事事務單位負責董事會議事事 項,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資料,並依據主管機關要求或規定,即時通 知董事、監察人相關法規、限制或應注意事項,同時配合訂定內部相關規範如 董事行為準則、負責人兼職行為管理準則與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準則等以利法 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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