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0年 年報

2 189 財 務 狀 況 及 財 務 績 效 之 檢 討 分 析 與 風 險 管 理 事 項 189 3 、國家別控管 針對個別國家不同政權穩定度、經濟發展力、信用狀況與償債能力,參考「穆迪信用評等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及「標準普爾評等公司」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最新公布之國家政府外幣債信評等 (Gov- ernment Bond Ratings for Foreign Currency) ,以及已核配之國家風險額度實際使用情形及其他相關資訊等,訂定 各國及各級別國家風險限額,並按月彙計各國家債權,以避免風險過度集中於某一國家。另每日審視 Bloomberg 國家別之五年期信用違約交換 (CDS) 價格,即加碼 (Spread) ,作為國家風險限額之動態管理指標。 (八)經營權之改變對銀行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本行為兆豐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 100% 持有之子公司,經營權並未改變。 (九)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一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對銀行之影響、風 險及因應措施 本行為兆豐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 100% 持有之子公司, 110 年度及 111 年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並未發生股權移轉 之情事,對本行之經營權無影響。 (十) 110 年度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 系爭事實 / 發生原因 標的金額 ( 註 ) 訴訟 開始日期 主要涉訟 當事人 目前處理情形 本行前董事長蔡 ○○ 、前總經理吳 ○○ 於任職期間對 於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 ( 簡稱 NYDFS) 檢查報 告所列應改善事項之未積極處置及回應,導致本行 於 105 年 8 月 19 日與 NYDFS 簽署合意令支付美 金 1 億 8000 萬元 ( 折合新臺幣 57 億 5195 萬 3509 元 ) 之罰款,並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本行未落 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 之虞,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同 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新臺幣 1,000 萬元 罰鍰,本行董事會於 105 年 9 月 23 日決議對蔡 ○○ 及吳 ○○ 二人求償。 新臺幣 200,000 仟元 105.09.30 蔡 ○○ 吳 ○○ 本行於 110 年 1 月 13 日提起一部上訴,第 二審訴訟程序進行 中。 註: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761,953 仟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 12 月 17 日判決本行全部敗訴。本行經 110 年 1 月 11 日董事會決議提起一部上訴,爰標的金額異動為新臺幣 200,000 仟元。 (十一)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1 、策略風險 本行年度經營方針 ( 含重要發展策略 ) 及營業計畫 ( 含營業預算 ) ,係衡酌總體經濟金融情勢、政府經濟建設計畫、 銀行產業概況及趨勢等外部因素,依據母公司兆豐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所揭示本集團中長期發展策略及各項經營目標, 並綜合考量本行營運現況及其他相關因素後,予以制定並據以執行。 本行經營管理階層藉由定期召開之業務會報及其他相關會議,密切控管各項業務之營運情形及相關策略之執 行成效,如有必要則予以適時調整,以維持本行經營策略之機動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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